02.28 疫情導致幾種經營性合同的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貨物買賣合同:

A公司於2019年8月與B公司簽署電子設備買賣合同,向B公司採購一批電子設備,約定交付期是2020年2月5日。現賣方B公司因新冠肺炎疫情無法交付貨物,合同中也並未專門約定不可抗力條款,B公司應採取哪些措施降低違約風險?

解答:

如果B公司因為疫情導致的封路、停工等原因,無法生產或交付貨物,首先應該立刻告知買方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並提供相關的證明,其次應採取措施避免損失擴大。

《合同法》要求,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該履行及時通知相對方、提供證據證明不可抗力的存在以及對合同履行產生影響等義務,並且採取措施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賣方企業可以提供的相關證明。

在避免損失擴大方面,B公司的主要義務是降低違約造成的損失。如果說疫情導致了延遲復工,那麼,一旦復工,B公司應當儘快恢復生產,儘可能縮短延遲交付的時間。當然,這也需要具體合同具體分析。如果買方採購的貨物是具有很強時效性的貨物,如元宵節使用的彩燈,復工後儘管立刻趕製,也無法趕在元宵節前交貨了,那麼立刻趕工就不是避免損失擴大的措施了。考慮到避免損失擴大的具體方式因合同而異,建議雙方儘早溝通,儘可能就如何避免損失擴大等問題誠意協商。

疫情導致幾種經營性合同的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依據:

《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118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119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租賃合同(承租方):

一家英語培訓機構作為承租方在某寫字樓租用了兩層樓面作為培訓場所,因新冠肺炎疫情,出租方告知,因政府指令不能開展人群聚集的活動,該英語培訓機構只能暫時停業。英語培訓機構要求免除暫停營業期間的租金,是否合理?

解答

如租賃合同對此有約定,按照約定的方式處理。

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承租方英語培訓機構要求免除停業期間租金,可見其是主張疫情構成情勢變更,繼續履行原合同的話,對承租方明顯不公平,因而要求變更原合同,減免原來約定的租金。參照“非典”時期的司法實踐,此類用於對外營業(尤其是人群密集型的行業)的場所,因為疫情原因而停業(無論是主動停業,還是按政府部門的要求停業),要求減免租金的,不少案件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是免除了停業期間的全部租金,有的是減免了部分租金。但是,對於具體支持的程度,還有待法院對案件的具體情況判別。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承攬合同:

某企業聘請一家測試機構就樣機完成檢測,以便推進量產。合同履行期間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測試機構因交通管制、核心員工被隔離無法上班等原因,無法正常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交檢測報告。測試機構可否免責?

解答

如合同對此有約定,按照約定的方式處理。如沒有約定,在一定條件下,測試機構可以在受影響的範圍內免責。

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測試機構是否可以免責取決於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是否與違約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通常理解,檢測工作需要檢測工具,有的還需要滿足一定的檢測條件,因而必須在專門的檢測場所才能進行。疫情導致的交通管制、核心員工被隔離等情況,確實會造成檢測人員無法到達檢測場所進行檢測。因此,如果測試機構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測試機構可以在受影響的範圍內免責:

疫情導致幾種經營性合同的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1)測試合同訂立時尚未發生疫情;

(2)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疫情;

(3)員工因疫情導致的交通管制、場所管制、延遲復工、人員隔離等無法到達檢測場所;

(4)延期的程度與政府部門的延遲復工命令、交通部門對相關交通方式的管制程度、隔離時間等相適應;

(5)測試機構已經及時告知企業上述情形,並採取了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例如,密切關注政府部門對交通管制的變更情況,確保一旦解除管制、隔離,確保相關人員立即恢復工作)。

依 據

《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118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119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建設工程合同:

因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部門實施防控措施,導致施工單位建築工人無法正常返回工作崗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什麼措施?

解答

建議施工單位採取如下準備和應對措施:

(1)符合當地復工條件的施工單位,可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采取就近招募建築工人、部分工程恢復性施工、非施工現場人員網絡辦公等方式儘量避免損失,維持工作秩序。

(2)排查建築工人無法正常返回工作崗位的人數、預計返程時間等信息,擬訂調整施工進度和安排的計劃。

(3)向發包方發出洽商文件,及時通知並說明因疫情可能影響工期的具體原因。

(4)按照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向發包方提出工期延期申請,與發包方協商溝通簽署補充協議及現場簽證,以取得發包方對工期延期的確認;如未能與發包方達成一致,可根據合同約定會同監理進行商定或確定。

疫情導致幾種經營性合同的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5)做好證據收集工作,包括政府和當地(尤其是住建部門、衛生部門)的疫情防控政策文件、施工單位為避免和減少損失擴大而採取的措施證明材料、向發包方發出的通知文件、申請文件等。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基於上述規定,疫情發生後,施工單位首先應仔細閱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不可抗力的約定,並及時與發包方進行商洽,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擴大。

依據

《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118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6條: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拓展知識

疫情期間,企業、個人遇見法律問題,可以點瞭解更多接進入疫情普法手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