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疫情下 企业劳动复工常见的12个问题


答:如政府规定的延长复工期结束后员工仍拒绝返岗的,需视情况作出处理。首先,需审查员工是否已对无法返岗理由进行备案。若员工未向企业做出任何解释,擅自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以旷工或拒不服从企业安排等规章制度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理。


其次,企业可对其提出的无法返岗的理由进行合理性审查。若员工拒绝返岗的理由有一定合理性,例如员工曾接触过危险人群或途经湖北等地,或者具备其他可能引发传染的风险,则员工将自身隔离的做法符合国家防控疫情的大方向,建议企业充分查证及考虑这些因素,与员工对返岗及后续工作安排事宜进行进一步的协调,否则可能因合理性欠缺而存在法律风险。


2.企业对疫情防控有没有法律义务?


答:企业对疫情防控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 控制措施,省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先后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为全国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切单位均有法定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3问:企业可以解除与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上班员工的劳动关系吗?


答:根据人社部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上班的员工企业不可以将其开除。

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上班: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2)疑似病人;

(3)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

(4)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规定属于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另外,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问:企业可否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统一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


答: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具有年休假安排的自主权。因此,如果企业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不能正常复工,而统一安排员工在此期间休年假并不违反政府关于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但该安排需要提前征求员工本人意见,稳妥做法是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并达成书。


5问:员工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按要求自行隔离期间以及确诊感染疫情后的治疗期间,企业分别应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对此作了明确,故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或观察期间的工资。


员工根据各地政府要求自行隔离的,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企业也应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企业员工确诊感染病毒治疗的,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间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应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


6问: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正常上班的员工,企业应如何发放工资?


答:参照“休息日”做法,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依法安排适当补休,

未安排休假的工资报酬按照相关政策落实,针对在该期间正常到岗上班的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照参照“休息日”200%日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7问: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春节假期延长期间,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企业应如何发放工资?


答: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国务院因疫情防控需要作出的临时性休假安排,

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属于特殊假期。

国务院通知还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依法安排补休,未休假的工资报酬按照相关政策落实,由此可见春节假期延长的3天参照了“休息日” 做法,而并非“法定节假日”。员工在此期间休假的,企业应正常发放工资(2月1日、2月2日为休息日,不发放工资)。


8问: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待遇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9问: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期间劳动报酬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10问: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工资待遇问题处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新冠肺炎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问题处理,遵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等


11问:对于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对于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措施;协商不成,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审慎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12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该条第一款规定的150%、200%、300%的加班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0条规定,“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即无论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


结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都没有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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