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劣幣驅逐良幣,從憲宗新稅收政策說起,再談一條鞭法為何折銀徵收

引言

萬曆九年(1581年),張居正改革中正式將嘉靖時期由桂萼提出並確立的賦稅及徭役制度推向全國,即著名的“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的內容,除了徵收賦役的主體由戶口戶轉為田地外,最為人熟悉的是繳納賦役的方式由實物和親力轉為白銀。

劣幣驅逐良幣,從憲宗新稅收政策說起,再談一條鞭法為何折銀徵收

張居正


<strong>為什麼到明代中後期的時候,賦役貨幣化的角色是由白銀所充當的?儘管在當時民間使用白銀已經相當普遍,但此時的民間白銀大多為銀塊、碎銀或者來自海外的銀元,這些貨幣化的白銀均非由明朝官方鑄造。從明太祖開始,明朝的正統和官方貨幣主要是大明寶鈔和銅錢,此時為何中央朝廷要將賦役貨幣化的時候未採用官方所發行的貨幣呢?究其原因,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憲宗時代的新稅收政策改革。可以說,賦役制度的折銀化,是自明憲宗時期以來國家稅收政策及貨幣政策的調整在與市場的對決過程中失敗的結局。

一、明憲宗新稅收政策及貨幣政策改革的緣由,從明朝的貨幣體制說起

自秦始皇統一全國後,統一貨幣,廢除刀、布、貝等錢幣,以“半兩”做為貨幣,即用圓形方孔銅錢作為統一的貨幣樣式,從此,這種由圓孔環錢演變而來的“半兩”,在我國陸續流通了兩千多年。

劣幣驅逐良幣,從憲宗新稅收政策說起,再談一條鞭法為何折銀徵收

秦半兩錢,奠定了中國兩千多年的貨幣樣式


明朝的鑄造銅錢的歷史早在建國以前就已經開始,元至正21年(1361),身為吳國公的朱元璋在應天設置寶源局,開始鑄造“大中通寶”用以充當軍費。1368年,明王朝建立,大中通寶被取消,朝廷改鑄“洪武通寶”,作為明王朝的正統貨幣。

劣幣驅逐良幣,從憲宗新稅收政策說起,再談一條鞭法為何折銀徵收

洪武通寶


洪武八年(1375),明王朝對貨幣體制進行了變革,開始改行鈔票,史稱“大明寶鈔”。從出發點來看,朱元璋推行用寶鈔代替銅錢的貨幣變革是一項德政,因為明初政府並未開發銅礦,為了鑄造洪武通寶,政府只能從民間搜刮廢錢以及銅製器皿,此舉在朱元璋看來是一項擾民的措施。

“有司責民出銅,民間皆毀器物以輸官鼓鑄,甚勞”。

為了“去鼓鑄之害”,朱元璋遂在洪武八年罷寶源局鑄錢,改行“大明寶鈔”作為國家的新流通貨幣。其後雖然永樂和宣德年間均一度恢復鑄錢,但均不太成功,因而明中期以前國家的法定貨幣一直以寶鈔為主。

劣幣驅逐良幣,從憲宗新稅收政策說起,再談一條鞭法為何折銀徵收

大明寶鈔


然而,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無論是明政府發行的銅錢還是寶鈔,均不意味著就一定會成為民間的貿易媒介。自漢武帝時期取消郡國鑄錢權後,一直以來,發行貨幣是國家主權的象徵,私鑄錢幣則是犯法的。在主權的象徵之外,由中央政府統一發行貨幣還有著開發利源的思想。若朝廷將鑄幣權下放,便會大大提高地方的財政力量,造成尾大不掉的形勢,嚴重影響王朝穩定;相反,如果朝廷將鑄幣權收回,便可通過壟斷這一利源而達到中央集權的目的。這一點,在西漢時期的《鹽鐵論》中就已經表述的極為明確。

“故山澤無徵,則君臣同利;刀幣無禁,則奸貞並行。……故有鑄錢之禁……統一,則民不二也;幣由上,則下不疑也”。

換言之,古代王朝發行貨幣的第一目的是為了如何更好地實施統治,從來就不是為了便利民間進行商品交換來考慮的。

劣幣驅逐良幣,從憲宗新稅收政策說起,再談一條鞭法為何折銀徵收

鹽鐵論


既然政府所發行的貨幣並非未方便民間交易,那麼民間在市集上進行交易時,便不一定會按照政府規定使用正統貨幣。在明代的法律中,基於正統的觀念,前朝歷代政府所鑄的古錢在市場上與洪武通寶及大明寶鈔是享有同等的合法流通權利的。此外,還有民間私鑄的銅錢在流通。儘管明法律嚴明私鑄銅錢是犯法的,但是在暴利面前,這種行為仍然是屢禁不止的。因而,即使洪武八年後政府明確了正統貨幣是寶鈔,但市場上依舊流通的卻是樣式不一的銅錢,這些銅錢含量、標準均不一致。

洪武27年(1394),明太祖聞知兩浙地區的市民僅以160文銅錢折鈔一貫(當時的官方規定的兌換價格是1000文一貫),立即下令禁用銅錢。然而政府的禁令對市場活動毫無作用。正統 13 年(1448),監察御史蔡愈濟奏,雖然朝廷以鈔票作為合法貨幣,然北京市裡仍以銅錢交易,而且每鈔一貫,只折銅錢二文。奏入,英宗下令錦衣衛五城兵馬司巡視,有以銅錢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罰之。但即使在這種的雷厲風行的政策下,民間仍然使用銅錢如故。景泰 4 年(1453),朝廷只好又再發出軟弱無力的命令,民間將銅錢折鈔,阻壞鈔法者,依律治罪。

銅錢的種類繁多,價值各異,令中國的地方市場上的交易行為,不單是對商品的選擇,同時也要對銅錢小心挑揀。這個挑揀,很多時候便無可避免地歧視了那些“票面價值”過高的當朝貨幣。英宗當政年間並未鑄造銅錢,但對明朝初年的制錢市場價格低於票面價值也很有意見,天順 4 年(1460),<strong>“令民間除假錢、錫錢外,凡歷代、並洪武、永樂、宣德銅錢,及折二、當三,依數準使,不準挑揀。”

而大明發行的<strong>寶鈔,則從沒有扮演市集貿易媒介的功能,其主要作用則變成了交稅。明初的賦役徵收是實物和勞役為主,貨幣在政府運作的功能上本是很有限,但因為寶鈔的發行,政府為表示對寶鈔的支持,便規定當商人攜帶商品經過陸路稅關,須以寶鈔支付稅項,也許是這個緣故,這些稅關在當時便被稱為“鈔關”,當商人帶著貨品經過這些鈔關的時候,便須預先購置寶鈔以作交稅之用,這是市場上尤其在鄰近鈔關的市場上有寶鈔買賣的原因。

劣幣驅逐良幣,從憲宗新稅收政策說起,再談一條鞭法為何折銀徵收

明代交稅現場


簡單來說,明朝中國的市場存在著兩種貨幣系統,作為日常買賣的主要是私錢和白銀,但用作交稅的卻是鈔票。二者在明初前一百年一直以這個形式運作,也代表了銅錢和寶鈔的功能。雖然寶鈔也有用作交易,例如拿了寶鈔作為部份薪俸的官員和軍人,以及負責皇室廚房的光祿寺和皇室祭祀的太常寺官員,便會拿著這些鈔票在地方市場上購物,但市場對這種王朝合法貨幣的歧視,使他們生氣之餘,還是要低於票面價值才能賣出寶鈔。兩個範疇的貨幣體系,一直至憲宗即位才出現根本的改變。

二、明憲宗的新稅收政策和貨幣政策的變革

明憲宗在位期間(1465-1487),在貨幣政策上作了兩個影響非常深遠的決定。首先,是承認銅錢作為繳納鈔關稅項的單位,成化元年(1465),戶部尚書馬昂乘憲宗即位之初,便上書鈔法不通,建議將天下戶口、食鹽等項,銅錢和紙鈔各半徵收,而這個建議也隨即得到憲宗的批准。

第二個決定是貶值寶鈔。以往的貨幣的稅項全以寶鈔作為單位,既然銅錢可以繳稅,便要有一個寶鈔和銅錢的兌換價。明朝開國以來,雖然寶鈔不斷貶值, 雖然朝廷一直只承認一貫寶鈔兌1000 文銅錢的官價,但到 1448 年北京的市場上一貫寶鈔只能兌換 2 文。到憲宗,他終於放棄了這個不切實際的官價,下令“每鈔一貫,收錢肆文”。新兌換價未必就是市場價格,但已經比較接近了。

劣幣驅逐良幣,從憲宗新稅收政策說起,再談一條鞭法為何折銀徵收

明憲宗


憲宗的新稅收政策無非是為了加稅,假設某鈔關衙門全年收入是 1000貫,在以往全收紙幣的情況下,政府的實際收入非常低。根據統計,在成化元年,寶鈔的市場價值只有0.9文,因此換算後該鈔關的全年收入遂只得900文的購買力。在新的稅項改變下,繳稅者須“錢鈔各半”繳納,於是1000貫的往常收入便變成 500 貫寶鈔,這部份約可得450文;另外的 500 貫則以每貫4文折錢,得 2000 文,總數遂達2450 文。前後相較,該鈔關的收入便大幅增加 1550文了,當然這來自稅收幅度的增加,一共是 272%。理論上來說,稅收既然增加了,明政府的財政也就得到改善。成化 2 年(1466),給事中丘弘言建議,兩京文武官員的俸鈔,也應按照錢鈔中半、一貫為錢 4 文的標準發放,憲宗皇帝隨即批准。顯然朝廷官員已經急不及待地要求改善待遇。

不過政府的加稅幅度如此巨大(272%),市場能否一下子適應實在很成疑問。在錢鈔中半兼收的政策出籠後,經過長江中游的湖廣金沙洲與江西九江的商船數目也立即大減,導致湖廣、江西這些倚靠農業出口的省份出現了嚴重的經濟蕭條,於是地方官員只好以“近以歲歉,商賈少通”為理由,上奏請求朝廷暫停商船經過以上兩個稅課關口。

朝廷雖然同意了,但到成化二年10 月,為支付駐守湖廣江西一帶的軍隊薪俸,又下令重新恢復鈔關稅項。

這個新政策最為影響深遠的是銅錢作為貨幣功能的擴大。在以前的明代社會,交稅和交易是由兩種不同的貨幣作為工具的,但自憲宗朝開始,在朝廷的新政策下,兩種工具則有合而為一的趨勢—銅錢既是交易的媒介,也是繳稅的工具。不過,新政策帶來了一個意想不到的結局:即當銅錢被容許繳稅後,劣質的銅錢慢慢充斥市場,劣幣驅逐了良幣在市場上的佔有率。

三、新政策的異化後果:劣幣充斥市場、良幣被驅逐,貨幣大幅貶值

明代中國的地方市場,對每一吊錢的重量和質量(即同一吊錢內銅錢的含銅量)均有自己一套獨特的習慣。重量較為易於衡量,但含銅量的鑑定則比較困難。無論何時,總有一些人希望魚目混珠,矇混欺騙,以次充好。

這些銅錢雖各同樣是一文錢,品質卻各異,但當明政府准許了銅錢可以交稅,商人只會用質量最差的一文錢用作交稅,而留起品質較高的。新的貨幣習慣對市場造成衝擊,但嚴重性則因應不同地方而各有程度上的差別。在一些遠離鈔關的邊鄙地方,所受的影響較小;但在一些接近鈔關尤其是沿著大運河的商業城市,商人對劣錢的需求令到大量劣幣佔據市場。

劣幣驅逐良幣,從憲宗新稅收政策說起,再談一條鞭法為何折銀徵收

私錢樣式


倚靠大量商品進口的北京,更成為私錢鑄造和流通的重災區,人們在進行交易的時候,較以前更須小心地挑選銅錢。到了成化 8 年(1472),朝廷已經不能再忍受這種挑剔的市場行為,時有監察御史將京師米價踴貴的原因歸咎為“銅錢貿易揀擇太過”,戶部亦隨即宣佈“嚴禁揀錢”。

劣幣驅逐良幣,從憲宗新稅收政策說起,再談一條鞭法為何折銀徵收

明代允許流通的前朝貨幣:如漢五銖錢


與此同時,私鑄銅錢的案件有日益上升的趨勢,而且在各地蔓延,而朝廷所在的北京,私鑄之風也是極盛,而且也是私鑄錢的銷售市場。私鑄銅錢的利潤可達 100 至 200%,而這龐大的利潤便是促使人們紛紛以身試法的原因。

“每銅一斤,止值銀伍六分,可鑄錢一百五六十文,一日之間,一倍兩倍利息,此蓋盜鑄所由與也。”

私鑄問題的嚴重發展,使刑部覺得應訂立較為細緻的處分條例,過去法律只註明私鑄銅錢者斬,現時則要令那些協助私鑄者流通貨賣的人也要受懲罰,這個建議隨即得到朝廷的批准。

“今後軍民人等,如有仍前公然在彼私鑄銅錢貨賣,事發到官,即將為首並匠人依律問擬明白,監候呈詳待報。為從及知情買使者,於人煙湊集去處,用百斤大枷枷號,示眾一月,滿日連當房家小,俱發附近近衛分充軍舍餘旗軍。原係衛者舍餘,仍發附近衛充軍,俱止終本身軍職;旗軍調發極邊衛分差操。職官有犯,奏請發落。若里老鄰佑人等知情故縱者,一體治罪。”

處分雖然嚴厲,但利潤當前,以身試法者仍然前仆後繼。所謂“輦轂之下,公然行使”,劣質銅錢氾濫,北京的情況尤其嚴重。

迨至成化 16 年,銅錢出現了異常嚴重的貶值,以一兩銀計算,銅錢的價格從 800 文,下跌至 1,300 文,跌幅達 62.5%。在銅錢貶值的問題下,受害最大的是賣菜和挑腳等老百姓,原因是他們所賺取的銅錢,追不到物價的升幅,難以度日。

銅錢貶值,受困的不止於小民,朝廷同樣面臨問題。成化元年准許一半商稅以銅錢繳納,到了成化 16 年左右,中央政府發現庫房積存了大量銅錢,它開始要想辦法如何花掉它。其實困難不是花錢,而是在於要依照官價(每兩白銀兌換80 文銅錢)去花。結果令到政府部門即使財政短絀,也對庫房內的資源望而卻步。一方面國庫積存大量銅錢,另一方面政府又面臨財政困難,可說是憲宗朝有趣的現象。

四、朝廷的應對之策:重申銅錢價值無效,被迫以銀折算

面對國庫積存大量銅錢這個問題,朝廷立即想到的辦法是將損失攤到官員身上。成化 16 年(1480)7 月,戶部鑑於國家欠下京畿官員的多年俸米,便奏準如官員仍未獲得朝廷發放成化 11 年俸米者,得於天財庫折支銅錢。這個作法,固然可以減少國庫內積壓的銅錢,但對眾多官員來說,所領取到的薪俸卻不能買回應得的米石,所以很難是一個長久的辦法。

朝廷明白要維持銅錢的價值,但卻無計可施,憲宗一朝,從沒有鑄造任何通寶,所以不存在應否停鑄的問題。

於是,戶部只好軟弱無力地不斷重申銅錢的官價。如成化17 年(1481),戶部下令:“務要仰遵律令,凡遇買賣交易,止許將歷代舊錢及我朝洪武永樂宣德舊錢相兼行使,每錢八文,算白銀一分;每錢八十文,作銀一錢,不許再將私造新錢攙和,阻壞錢法。” 即是說,每 80文銅錢,必須可以在市場上換到一兩白銀,否則依律照例發落。

劣幣驅逐良幣,從憲宗新稅收政策說起,再談一條鞭法為何折銀徵收

銀塊


中央政府沒有對策,地方官員卻必須變通。成化 23 年(1487)11 月,憲宗皇帝駕崩不久,孝宗新近即位,一名吏部聽選監生乘機總結當時國家面臨的問題中,有如此的報告:“通鈔法:謂國初鈔法,或徵商稅,或收戶口,或贖罪折杖,與銅錢兼行。近來各處有司,廢格不用,一切徵銀。”說明明朝的地方官員為了保證財政收入,在憲宗朝末年,已經率先放棄了徵收寶鈔和銅錢這些正統的貨幣,而改以徵銀,這也是一條鞭法內容中的折銀化的開始。

劣幣驅逐良幣,從憲宗新稅收政策說起,再談一條鞭法為何折銀徵收

碎銀


結語

嘉靖年間一條鞭法出現的背景當然是市場發展,有了市場,王朝才願意以貨幣徵稅,不過要將賦役貨幣化,還有一個難關,就是用甚麼貨幣? 15 世紀中葉,中國的市場已經非常發展,但寶鈔的嚴重貶值,無疑令到明政府對賦役貨幣化猶疑。要強行貨幣化,結果只會令到國庫收儲一大堆廢紙,缺乏有效資源,政府行政也會崩潰。

似乎在整個 15 世紀末,明政府上下都在找尋一種用以代替賦役而政府又能接受的貨幣。明憲宗在增加稅收的意圖下,同意在民間流通的銅錢也可用來繳納鈔關稅項,新政策減輕了名不符實的大明寶鈔作為稅收貨幣的角色,從此大明寶鈔進一步貶值,而明朝政府的貨幣財政的依賴便由寶鈔轉為銅錢。但政府容許銅錢可以繳納稅項,很快便衝擊了地方市場的貨幣習慣。這個情況導致了“劣幣驅逐了良幣”,愈是接近鈔關附近的運河城市,劣幣的泛濫便愈厲害;劣幣既多流入市場,地方市場的貨幣習慣便受到衝擊,惡性通貨膨脹也隨之出現。

成化末年,國庫除了存了一大堆廢紙,又多了一大批貶值的銅錢,無人承領之餘,政府卻又內外交困。在這情況下,一些地方官員率先變通了稅收方式,放棄寶鈔和銅錢,改為徵收銀塊。相對於寶鈔和銅錢,白銀的好處就是不由王朝發行,所以不存在貨幣“票面價值”和“市場價值”的差異,市場既願意接受,稅收的單位便可以確定下來。這是明代市場貨幣和稅收貨幣合而為一的發展,這個發展約開始於成化末年,經歷許多個年的有效試驗,到萬曆年間終於得到了王朝的確認,這是著名的“一條鞭法”。而在這個演變的過程中,隨著賦役貨幣化的擴大,戶口制度的崩潰,明代的國民也逐漸在“畫地為牢”的明初制度中得到了解放。

劣幣驅逐良幣,從憲宗新稅收政策說起,再談一條鞭法為何折銀徵收

一條鞭法


《明太祖實錄》

《明憲宗實錄》

《明孝宗實錄》

《皇明條法事類纂》

《明會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