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五蓮二中楊老師成績優秀,是不是好老師?你怎麼看今年中考前10名有4名在楊老師班?

譜出無盡妙言辭


五蓮二中事件具有典型意義,其中的主要人物是,一名教學成績優異的老師,中考前十名,有四人是她班級的畢業生;一名逃過課的學生;一位我們不作評價的家長。

我們需要解決的問題有三個。

一是個別學生連課都不想上,老師一般管教不起作用,老師應該怎麼辦?

二是家長有這樣不愛學習的孩子,還不服老師管教,家長應該怎麼做?

三是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在解決老師和家長矛盾的時候,以什麼為依據?

對於第一個問題,教育部已經出臺了“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正式文件發佈後,就可以根據情況進行處理,比如,通知家長到校陪讀,勒令限期轉學,送到工讀學校等。

在教育懲戒規則正式實施前,對嚴重違紀學生,老師只可批評教育,萬萬不要動手。因為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教師不得懲罰或變相懲罰學生。一定要依法執教。老師的教育行為是職業行為,不是個人意志。優秀的老師,首先要知法懂法的老師。

對於第二個問題,學生厭學,干擾他人,還不服老師管教,家長怎麼辦。

負責的家長,應該積極和老師配合,主動與老師溝通,家校共同促進學生轉變。

也有一些例外。溺愛型家長不以為然,繼續縱容嬌慣,在他們眼裡,這不是啥事,是老師小題大做了。

也有無奈型家長和極端型家長。無奈就是孩子基本不聽家長的話。極端就是動輒上告,提出各種無理要求,甚至成為校鬧。

對於第三個問題,學校和主管部門在處理家長和老師矛盾時,以什麼為依據?

五蓮二中的上級主管部門,給涉事老師兩次處分,第一次處理完,又追加一次,後來又撤銷追加的部分。顯然是考慮不周,沒有依法辦事。

作為學校和上級主管部門,必須依法支持教師的教育行為,依法維護老師的切身利益。不能因為家長的鬧而損害老師的合法權益。老師有錯,按規章制度處理,如果處置失當,傷的不只是當事人,還有其他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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