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甘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起妨害疫情防控案件已判決


甘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起妨害疫情防控案件已判決


2月25日,甘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田某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該案是我區首起依法從嚴打擊危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

2020年2月1日晚20時許,田某某酒後經過長安鎮某村設立在該村路口進行疫情防控登記的卡點時,不僅不配合登記工作,且在工作人員按照疫情防控規定勸導其返回時,辱罵、威脅卡點工作人員,阻礙其執行職務,卡點工作人員遂報警要求查處。長安派出所執勤民警到達現場後,田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執法,且對出警民警進行挑釁,採用辱罵、威脅、撕扯、用頭撞擊胸部等方式,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時間長達1個多小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該案發生後甘州區人民檢察院立即啟動提前介入程序,迅速指派檢察官與公安機關聯繫,第一時間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加快辦案進度。甘州區人民檢察院在5日內批准逮捕田某某,7日提起公訴,體現了在疫情防控期從嚴從快的刑事政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法從嚴打擊危害疫情防控、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等犯罪行為,依法快捕快訴,形成震懾,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堅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檢察力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