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新冠肺炎疫情下,无法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

新冠肺炎疫情下,无法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


2020年开年之初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突如其来的袭击了整个中国大地,此次疫情不仅危及了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同时也牵扯出了许多法律问题。最为常见的就是受此次疫情的影响,大多企业或个人无法履行合同。那么,此情形下,企业或个人无法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呢?笔者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企业或个人无法履行合同的,属于不可抗力,不构成违约,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何为不可抗力呢?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及《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某一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第一,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第二,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第三,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理论和实践认为,不可抗力包括三类:(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那么,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呢?


首先,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发展脉络来看,自2019年12月31日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出现不明肺炎、2020年1月9日初步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2020年1月21日钟南山院士肯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存在人传人现象到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召开了紧急委员会议并宣布此次疫情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是世卫组织对流行病的一种较高级别的预警),这些足以凸显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严重、突然和意料之外,具有不可预见性。


其次,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危及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在生命面前其它一切都要让步,为了防控疫情,停产停工停业不可避免,具有不可避免性。最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时间接近年关,再加上当前交通运输的高度发达,尽管国家将此次疫情纳入乙类病毒并采取甲类措施进行防控,且全国大多数地区已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措施,但由于其传播的广泛性、快速性及严重性目前仍未有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完全控制疫情,就目前来说具有不可克服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此,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或个人无法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


二、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或个人无法及时履行合同的,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情况的发生,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民法总则》第180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同时《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情况的发生可以简要概括为两种法律后果,一是不可抗力免责(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二是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所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企业或个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或个人可以以此为由全部或部分地免除所有责任,而不进行任何补救行为。对此,《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所以,企业或个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无法履行合同,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仍需承担其他责任,如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减轻可能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遭遇不可抗力的证明等。


三、企业或个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发生了不可抗力,我们应该如何证明呢?根据《合同法》第117条、118条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企业或个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履行采取以下义务:


第一,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不可抗力情形出现。该书面通知应该明确指出此次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且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具体实际影响。

第二,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情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企业或个人因执行政府防控疫情命令或政策措施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企业或个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该证据应与具体合同履行存在关联。具体为收集并提供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告、权威媒体的报道等证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客观存在,特别是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地区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防控文件(尤其是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应及时履行合同。在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消失之后,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应该及时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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