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哈尔滨医保100问丨第二期 生育保险篇 异地就医篇 慢病特病篇

哈尔滨医保100问丨第二期 生育保险篇 异地就医篇 慢病特病篇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落实国家、省医保局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要求,先后制定出台16项医保措施助力抗疫、10条“不见面”办医保举措方便群众,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疫情期间了解医保方面政策,减少人群聚集流动,全力打赢疫情阻击战,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将分期推出《哈尔滨医保100问》,敬请广大市民多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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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保100问丨第二期 生育保险篇 异地就医篇 慢病特病篇

问题 41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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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2


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


答:(1)按政策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参保职工。

(2)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生育医疗费待遇与医疗保险待遇同步启动。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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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3


生育保险个人负担费用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结算吗?


答:生育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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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4


哪些生育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答:参保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生育医疗费应当由个人负担:

(1)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2)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4)本人要求的特需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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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5


哪些人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答: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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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6


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答:用人单位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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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7


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在我市缴纳生育保险不足12个月的,能否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答:办理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的用人单位职工,转入单位在参保职工停保3个月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连续缴费,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在我市缴纳生育保险不足12个月的,可提供原参保地区生育保险缴费凭证,合并计算后生育保险费连续缴满12个月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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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8


生育津贴如何领取?标准怎么计算?


答:生育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标准执行,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女职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后,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负责申领并发放给职工。

津贴发放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365×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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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9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是否扩大了覆盖范围?


答:生育保险原来覆盖范围仅为企业职工,两险合并实施后,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凡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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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50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报销项目是否有增加?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是否还有等待期吗?


答: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并发症费用纳入了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剖宫产合并手术也首次纳入了报销范围,剖宫产合并手术在三级医院可报销4900元。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再执行原12个月等待期的规定,生育医疗费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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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51


哪些人在异地就医可以持卡直接结算?


答:(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且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我市异地就医规定的,并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我市异地就医规定的,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因哈市医疗机构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患者治疗需求的,经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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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52


异地就医信息备案有期限要求吗?


答: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备案信息审核通过后长期有效,6月后可进行信息变更;异地转诊人员有效期为6个月,期限内可在异地反复住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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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53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信息备案是否可以通过网上办理?


答: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登录哈尔滨医疗保障网上申报系统:

http://221.207.175.178:7989/personlogin/

选择“异地安置”界面,按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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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54


我市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北京等城市就医的,手续如何办理?


答:确因我市医疗技术、设备、治疗手段等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城市就医的参保人员,应由哈市具备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并通过国家直接结算平台备案后,参保人员可在转往的异地就医的城市与国家联网的定点医院持社保卡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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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55


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信息备案或异地转诊备案后,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怎么报销?


答:信息备案成功后,可在所选择的异地居住或异地就医的城市与国家定点联网的医院持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治疗结束后,在异地就治医院刷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个人只需支付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无需再返回我市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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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56


已经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信息备案,但在异地医院刷卡入院(或结算)时,信息出现错误,怎么办?


答: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在异地医院办理入院或进行费用结算时,信息出现错误,应先了解您的异地就医医院是否是国家定点联网的医院,确认是国家联网的定点医院后,可以拨打0451-12333咨询热线,会帮您联系相关部门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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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57


如何确定异地就医医院是否为国家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


答:可登录http://si.12333.gov.cn/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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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58


参保职工在外地突发急诊抢救住院,医保怎么报销?


答:在外地突发急诊抢救住院的人员,需携带相关要件进行报销:

(1)医疗费结算票据原件(票据印章需清晰有效);

(2)费用汇总明细(加盖医院专用章);

(3)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章);

(4)本人的已激活银行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哈尔滨银行Ⅰ类借记卡)到哈尔滨市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C区一楼医保窗口办理报销。

对已办理异地就医信息备案的,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异地就诊刷卡直接结算的,也可携带上述要件(诊断书可替代病历)

到哈尔滨市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C区一楼医保窗口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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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59


参保职工未进行异地就医信息备案,且无急诊住院指征的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吗?


答:参保职工未进行异地就医信息备案,且无急诊住院指征的,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可以报销,即: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报销50%。需携带相关要件,到哈尔滨市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C区一楼医保窗口办理报销。要件包括:

(1)医疗费结算票据原件(票据印章需清晰有效);

(2)费用汇总明细(加盖医院专用章);

(3)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章);

(4)本人已激活银行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哈尔滨银行Ⅰ类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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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60


参保居民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后,如何住院就医报销?


答:参保居民持社保卡在国家、省确定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就医地规定的医保范围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规定比例给予报销,结算方式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建档立卡补充保险“一站式”在院报销,个人只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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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61


哪些人群可以申报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


答:凡是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患有指定慢性病的人员均可申报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其中,享受离休待遇人员、处于医保待遇等待期和哈劳社发【2010】2号文件规定的与单位解除关系退休一次性缴费不满一年的参保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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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62


申报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需携带哪些材料?


答:符合申报条件的参保人员需携带相关要件进行申报,要件包括:

(1)居民身份证;

(2)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4)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和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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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63


每年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慢性病鉴定?


答:慢性病每年组织4次鉴定,每季度末组织1次,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所在区、县(市)医保部门随时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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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64


慢性病申报病种有哪些?待遇标准和鉴定费是多少?


答: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合并症等一共25个病种。病种不同,对应报销标准不同。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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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起付标准为300元,由个人自付。成人居民报销比例为7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80%;(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慢性病鉴定申报,免收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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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65


长期瘫痪卧床的患者,如何申报慢性病鉴定?


答:哈尔滨市市区内居住的,且因瘫痪长期卧床的,无法到医院参加鉴定的参保患者,可申请往诊鉴定,即,由鉴定专家登门现场进行鉴定。申报往诊的患者可由代办人于申报期间内,到就近的慢性病定点医院进行申报,同时交纳往诊鉴定费360元(含会诊费、专家出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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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66


慢性病鉴定通过后,如何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答:参保人自鉴定通过后,次季度起开始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第四季度认定通过的,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待遇,患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及定点药店购药(药店购药限职工医保患者)。待遇有效期内,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就诊或购药费用按季度结算、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按年度结算,门诊费用均不滚存、不累计、不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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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67


已享受慢性病待遇的患者每年需要复检吗?


答:已享受慢性病待遇的患者,不需要集中复检。原则上对参保人通过鉴定以后的两年内未发生慢性病门诊治疗或购药费用的,取消其慢性病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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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68


哪些患者可以申请在门诊进行特殊治疗?


答:(1)患有恶性肿瘤,需要在门诊进行放疗、化疗、免疫治疗的参保患者;

(2)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5期(尿毒症期),需要在门诊进行血液(腹膜)透析治疗的参保患者;

(3)对进行心、肺、肝、肾器官移植术后,需要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和辅助药物治疗的参保患者;

(4)患有丙型肝炎,需要在门诊进行干扰素治疗的参保患者;(限城镇职工医保)

(5)患有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苯丙酮尿症(限0-18周岁的学生儿童),需要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参保患者。(限城乡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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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69


特殊疾病患者门诊特殊用药的定点医药机构有哪些?


答: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黑龙江省肿瘤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哈尔滨工业大学附属黑龙江省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血液肿瘤研究中心、哈药集团新药特药商店(华燕奥特莱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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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70


器官移植术后需要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参保患者如何享受待遇?


答:器官移植术后的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后,可持社保卡在我市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也可在我市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检查治疗,报销比例按职工或居民医保相应规定执行。医疗费用按季度报销,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辅助药品和检查检验费用每季度最高报销不超过季度限额的25%。


(后续请看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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