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疫情謠言”,你需要點“法律免疫力”!


戰“疫”進行時 | 防範“疫情謠言”,你需要點“法律免疫力”!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你一定和東檢君一樣,每天密切關注著網上與疫情有關的新聞,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的大量信息讓足不出戶的我們盡覽天下事。然而,東檢君在此要提醒你,疫情期間不光在現實生活中要戴好口罩、勤洗手,還要在網絡上管住“嘴”和“手”,否則,可能違法犯罪哦!


NO.1

編造自己或他人患有症狀的虛假事實並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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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廣東陸河謝某某在多個微信群中傳播“河口有一例冠型病毒肺炎了,那個人不去醫院,跑走了,現在所有人在找他找不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後謝某某被警方行政拘留;1月28日,北京通州劉某發帖自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故意前往人員密集場所,意圖傳染他人,警方調查顯示,劉某未感染病毒,身體健康,其供述稱,出於惡作劇心態編造散佈虛假信息,後劉某被拘留。


NO.2

編造某個城市要“封城”並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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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山西太原田某在網上傳播太原將實施交通管制的謠言,被快速轉發擴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後田某被刑事拘留;1月28日,河北邯鄲郝某某在網上看到一則山西某地《關於市區出租車停運的通知》的信息,遂將該通知中單位落款改成邯鄲市城市交通客運管理處,並轉發到微信群中,隨後被他人轉發到多個微信群,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郝某某被行政拘留。


NO.3

編造某地虛假疫情並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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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河北保定尚某某在微博上發表“真心覺得瞞報了,離我們村子二十公里的另一個村子,聽說30晚上確診一例,昨天聽說已經6例了,已經送往市醫院進行隔離了,然而都還沒有報道”的內容,經涿州市疾控部門核實,此為不實言論。後尚某某被行政拘留。1月29日,河北石家莊陳某某在QQ群中散佈謠言稱“河北已經感染病毒313人,死亡26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後陳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


檢察官說法

肆意捏造事實,誇大疾病死亡人數、誇大疾病死亡率,捏造負面的所謂醫生“自述”等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那麼,究竟何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虛假恐怖信息”如何界定?虛假的疫情是否屬於虛假恐怖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物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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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懲罰的是編造或者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主觀上要求行為人明知是與事實不符的嚴重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恐怖信息而決意編造或傳播,客觀上表現為通過網絡等各種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宣揚、擴散、傳播,出於何種動機則在所不問。如果並不明知是虛假的恐怖信息而轉發、傳播的,則不構成本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則進一步明確了虛假恐怖信息的範圍:“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警情、災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本罪,因此,編造虛假的疫情當然屬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觸犯本罪的,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檢察官提示

當前已到抗擊新型肺炎疫情的關鍵時期,疫情信息的發佈至關重要,真實、客觀、有效的疫情信息才能有助疫情防治。我們身處自媒體迅猛發展的時代,普通大眾都能充當新聞傳播的主體對外發聲,社交平臺、短視頻等工具使得信息的傳播更加迅捷和便利。但是,網絡空間亦不是法外之地,傳播、散佈任何未經核實的信息會都會給疫情防控“添堵”,甚至可能引發社會公眾的恐慌情緒。大敵當前,我們在堅定必勝決心,科學防疫的同時,還要堅持“不信謠、不傳謠”原則,提高辨別能力,在個人社交平臺審慎發佈、轉載相關疫情信息,更不要逞一時之快,或為發洩情緒、尋求刺激而“無中生有”,故意編造或傳播虛假的疫情信息,否則,將會觸碰法律的紅線,換來刑罰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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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城檢察新媒體出品

策劃 | 李楠 伊曉彤

文字 | 張博 第一檢察部

陳文滔 第二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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