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公職人員防疫不力會被如何問責,相關問題答疑

來源:綜合廣東普法、新華社、湖北日報、大眾網信息、山東高法等。


特稿!公職人員防疫不力會被如何問責,相關問題答疑


2020年伊始,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肆虐全國,並波及境外。國內民眾被迫隔離,多國對往來中國的人員和貨物進行管制,很多城市停擺,對整個社會經濟正常有序運轉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在這場抗擊新型冠狀病毒的戰役中,很多公職人員,盡職盡責,湧現出很多讓人熱淚盈眶英雄事例,但在另一面,人們也看到部分公職人員尸位素餐,被輿論唾罵,輿論紛紛要求監察部門進行問責。公職人員失職或違反相關規定的,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及處分。


對公職人員問責的法律法規依據有哪些?

答:對公職人員問責的法律法規依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以及《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等。

公職人員是指什麼人?

答: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中,公職人員可能涉及被問責的情形是什麼?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佈虛假信息,造成後果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發佈突發事件警報、採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採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後果的;

(五)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六)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後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

(八)不及時歸還徵用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或者對被徵用財產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對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有哪些種類?

答: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進行政務處分決定的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對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的程序有什麼規定?

答:公職人員問責處分程序

1. 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職人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職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2. 按照處分決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後,作出對該公職人員給予處分或者免予處分的決定;

3. 印發政務處分決定;

4. 將政務處分決定送達受處分人和所在單位,並在一定範圍內宣佈;

5. 對於受到降級以上政務處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

6. 將政務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公職人員的檔案。

對於不屬於國家機關編制但從事公務管理的人員是否可以採取問責措施?

答:可以。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國有企業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或者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的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

2. 依據本規定第三條有關法規採取警示談話、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

對前款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下列監察建議

1. 取消當選資格或者擔任相應職務資格;

2. 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罷免。

上述處理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公職人員被立案調查期間能否辭職?

答:不能。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監察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被調查的公職人員在被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監察機關應當在立案決定書中寫明上述要求,並告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如何對失職行為追究領導責任?

答:對公職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管理責任的領導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據或者參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規定,按照管理權限對其作出通報批評、誡勉、停職檢查、責令辭職等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降職、免職等問責建議。

黨政領導幹部主要是包括哪些人?

答:黨政領導幹部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對黨政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哪些?

答:對黨政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對黨政領導幹部的問責有什麼程序?

答:對黨政領導幹部的問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1. 對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後,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2. 對在幹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後,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3. 問責決定機關可以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

作出問責決定

4. 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後,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事宜,或者由問責決定機關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公職人員對問責處分不服的,有什麼救濟手段?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複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監察對象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複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複核決定。

撤銷政務處分的情形和法律後果,根據受處分的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依照或者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執行。

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沒問責案例?

答:有。

1.山東省任城監獄發生新冠肺炎疫情,截至2月20日24時,當地全面完成了對任城監獄相關人員的核酸檢測,確診病例207人,目前已對所有確診人員均採取有效隔離和救治措施。

因任城監獄疫情防控不力,經山東省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免去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第一政委解維俊,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副書記、政委姜運華,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王文傑,任城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劉葆善,任城監獄黨委副書記、政委劉勇剛,任城監獄黨委委員、副監獄長陳為寧,任城監獄黨委委員、副監獄長(試用期)鄧體賀,任城監獄黨委委員、副監獄長(試用期)房德峰的職務,有關問題繼續深入調查。對上述相關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程序進行調查,依規依紀依法作出處理。

2.湖北省監獄系統共有新冠肺炎確診病例271例,其中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確診230例,湖北省沙洋漢津監獄確診41例,均為輸入型病例。

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因防控工作不力,監獄長被免職;湖北省沙洋漢津監獄一名幹警因未如實報告生活軌跡,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 湖北省紅十字會有關領導和幹部在疫情防控期間接收和分配捐贈款物工作中存在不擔當不作為、違反“三重一大”規定、信息公開錯誤等失職失責問題,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經省紀委監委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免去張欽省紅十字會黨組成員、專職副會長職務,並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省紅十字會黨組成員陳波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省紅十字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高勤黨內警告處分。省紅十字會其他責任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有關黨組織依紀依規處理。

4.湖北省黃岡市,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唐志紅,1月30日經黃岡市委研究同意,提名免去唐志紅同志黃岡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職務,其免職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此前,面對中央指導組派出的督查組的詢問,黃岡衛健委主任唐志紅一問三不知,對定點醫院的收治能力和具體床位數量都含糊其辭。

5.湖北省襄陽,1月26日宜城市紀委給予在疫情防控中擅離職守的該市王集鎮黨委書記周餘俊和無故缺會的黨委副書記、鎮長張鵬誡勉談話問責,並在全市通報批評。宜城市紀委監委還責成王集鎮黨委、政府向市委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王集鎮紀委對該鎮當晚無人接聽電話的問題進行調查問責。

6.湖北省隨州市,1月30日,隨縣紀委責成唐縣鎮紀委對北園居委會黨支部書記、主任劉小章進行誡勉談話,責成唐縣鎮黨委對包保北園居委會幹部李建明進行工作約談,並在全縣予以通報。

7.湖北省黃石市,1月26日開始,黃石通報了4起

疫情防控不力典型,10多名黨員和幹部受到免職和批評教育處理。

大冶市紀委通報大箕鋪鎮八流村新型肺炎疫情防控不力問題,大冶市紀委通報大箕鋪鎮八流村新型肺炎疫情防控不力問題,經大冶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察委員會會議研究決定,撤銷石教國八流村黨總支書記職務,建議按照程序罷免其村委會主任職務;擬給予八流村蹲村幹部、大箕鋪鎮農辦主任傅玉紅政務記大過處分;擬給予八流村蹲村領導、大箕鋪鎮黨委副書記陳亮黨內警告處分。

陽新縣紀委發佈通告,該縣白沙鎮土庫村落實防控措施不力,未將武漢返鄉人員登記上報,3名幹部被處理,經白沙鎮黨委研究並報縣紀委同意,決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土庫村委會副主任石麗蓮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土庫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馬志勇給予誡勉談話處理,對落實包保責任不力的駐村幹部白沙鎮武裝部副部長、享受正科級待遇幹部吳繼紅給予批評教育處理。

1月29日,經大冶市靈鄉鎮黨委研究該鎮紀委決定,免去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措施不力的靈礦社區黨支部書記趙秋福的職務,同時提請依法罷免其靈礦社區主任職務。下陸區紀委、旅遊新區紀工委對管山社區在疫情防控期間對

社區居民聚眾帶彩娛樂情況信息上報處置不及時,措施不力的問題進行了調查處理。

經查,1月24日至1月27日,管山社區居民黃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多次聚眾帶彩娛樂,該社區黨總支書記、居委會主任陸龍才履職不力,未按照旅遊新區管委會要求將此事及時上報;該社區黨總支副書記陸立志管控不力,旅遊新區城管辦主任楊振宇落實包保責任不到位,直至1月27日才將黃某某聚眾帶彩娛樂處置到位,導致該事件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經旅遊新區黨工委研究並報區紀委同意,決定對管山社區黨總支書記、居委會主任陸龍才和管山社區黨總支副書記陸立志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對旅遊新區城管辦主任楊振宇給予批評教育處理。

8.湖北省鄂州市,查處了一起黨員幹部違反疫情防控工作紀律的問題。經查,臨空經濟區燕磯鎮映山村黨支部副書記、村委會主任趙社迎對疫情防控工作不重視,在全市全面啟動戰時機制情況下,罔顧紀律要求,擅離職守,於2020年1月25日、26日(農曆大年初一、初二)兩次與其他村民

聚眾打麻將被群眾舉報並受到公安機關行政處罰,造成不良影響;不認真履行職責,防控措施宣傳不到位,臨空經濟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監督檢查組在映山村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沿途未見張貼的疫情防控宣傳單,且發現該村村委會附近有多名群眾未採取疫情防控措施,聚眾打麻將等問題。經中共燕磯鎮紀委研究並報中共燕磯鎮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趙社迎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建議按程序罷免其映山村村委會主任職務。

9.湖北省孝感市,孝感市紀委監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監督工作領導小組針對檢查發現在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1級響應和孝感市疫情防控指揮部明文指令下達的情況下,大悟縣多家超市仍然存在未設置體溫監測點、監測點人員脫崗、少數群眾未戴口罩等問題,責令大悟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作書面檢查,對縣商務局有關人員嚴肅追責問責,疫情期間孝感市問責處理16人。

10.湖北荊門市,“疫情防控數據上報遲緩,導致上級多次催辦,近日,京山市紀委對京山市衛生健康局相關9名責任人進行集中提醒談話。”1月29日,京山市紀委連發兩期“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監督問責情況通報”,通報了6起疫情防控不力的典型案例,另外4起案例還涉及到

疫情宣傳告知不到位,社區返鄉人員信息排查不精準、小區衛生環境髒亂差、村組疫情防控工作無人值守等問題。對相關責任人,市紀委分別作出了給予批評教育和作出書面檢查的處理。面對疫情防控的嚴峻複雜形勢,京山市紀委將疫情防控作為當前壓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務,加強疫情防控工作的監督檢查,組派15個督查組對全市各地、各單位疫情聯防聯控工作開展常態化明察暗訪,嚴查不落實中央、省市關於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不認真履職盡責,瞞報、漏報、遲報疫情,黨員幹部發表不當言論,以及拒診、推諉等各種不作為、亂作為、失職失責問題,共發現並督促整改問題17個,問責黨員幹部20人。

11.湖北省十堰市,因違反疫情防控紀律,十堰市鄖陽區6名黨員幹部日前被十堰市鄖陽區紀委監委通報批評。

12.湖北省咸寧市,孟凡斌同志在“疫情面前擅離職守、失職瀆職,毫無宗旨意識,毫無黨性原則,毫無紀律規矩意識。”1月27日晚,經黃沙鋪鎮黨委研究決定,免去孟凡斌同志黃沙鋪鎮西莊村黨支部書記、黨支部委員職務。

13.武漢市近日通報一批落實疫情防控不力問題,並給與處分。武漢市交通局落實黨員幹部下沉社區制度不到位問題、洪山區政府辦選聘生馬恆私自離漢的問題、武漢市梁子湖水產集團下沉社區的黨員幹部不服從工作安排問題、新洲區邾城街社區封閉不嚴格的問題、東湖風景區橋樑社區村灣封閉流於形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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