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顶风作案,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罚款5万元!


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携手并进的关键时期,有一些不法商家却利用疫情,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获利。

近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批哄抬物价、违法销售防疫用品的案件,具体案例公布如下:

2月4日,接群众举报,鸭溪镇某花园一药房销售疑似假冒伪劣“飘安”品牌口罩。经查,当事人于1月25日购进了一次性口罩1500个,购入单价0.5元/个,外包装上印有“飘安”商标字样,使用范围:医用;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口罩的合格证明文件,无进销货票证票据。1月25日当事人以1元/个的单价,将该批口罩全部售完,货值金额为1500元。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认定该经营者构成经营医疗器械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经营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疫情期间顶风作案,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罚款5万元!


2月6日,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电话,称影山湖街道某小区某超市有销售假“飘安”口罩行为。经查,该超市在未依法备案的情况下,于2月1日在红花岗区新雪域某批发商行以2.2元/个的价格进购了标识有“飘安”商标、医用标识的一次性使用口罩200个,至案发之日止,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500元,获利60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被投诉人退还投诉人购物货款100元,经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未经备案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和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未经备案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温馨提示:希望广大经营户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中,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呼吁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发现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立即通过12315、12345热线或平台举报。


重要提示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各企业要提前排查返厂员工15天内旅行居住史,对疫情较重地区的来黔返黔人员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实行员工健康日监测制度,体温正常、无咳嗽、无乏力等症状方可上岗,严禁“带病上岗”,如员工有发热(体温≥37.3℃)、咳嗽、乏力等症状,必须第一时间到当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进行检查治疗;督促员工落实个人防护措施,上岗全程正确佩戴口罩;实行分时错峰、分餐用餐;严禁举行员工大会、集中培训等聚集性活动;保障房屋通风,定时对厂区、宿舍、食堂、车辆等进行全面消毒和卫生保洁。让我们携手同心,共同打赢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两场战役!(贵州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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