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密謀分頭殺一人,最後其中一個人殺了被害人,其他人在刑法上應當如何評價?

程少少


全部構成故意殺人罪。

這涉及到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論。簡單來說,共同犯罪就是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三點:

1.共同犯罪的主體方面——必須是二個以上具備法定條件的人;

2.共同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行為;

3.共同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故意。

對於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記住一句話:事前同謀,共同實施,一人既遂,全案既遂。在你舉的案例中,多人密謀=共同犯意;分頭殺人=共同實施;一人殺人=達到目的。完全符合事前同謀,共同實施,一人既遂,全案既遂的構成標準,全部人都構成故意殺人罪。

如果你還想不通,覺得其他幾個人都沒有殺到人,為何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們換個角度再來分析一下。

假如這個案例中,一共有五人分頭殺人,並假如五人事前沒有同謀。比如,五個人都和被害人有仇,都想殺死他,五人分別在被害人經常出入的ABCDE五個地方埋伏殺人,最後其中一個人運氣比較好,殺死被害人。你覺得其他四人構不構成犯罪呢?他們都有殺人故意,而且付諸實施,只是沒有殺到人。難道刑法不會評價這四個人嗎?顯然,其他四人構成故意殺人未遂。反過來想,這五個人沒有事前共謀都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有什麼理由對多人共謀殺人,還不追究其他沒殺到人的刑事責任呢?共同犯罪性質更加惡劣。既然單獨殺人都構成犯罪,正好你們幾個有共謀,全部構成犯罪從道理上來說也說得過去。

有句諺語說:良心即是最好的法律!拋開一切理論,其他幾人是否構成犯罪,用我們樸素的道德觀念都能判斷,做了壞事,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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