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致人死亡,賠償了用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有哪些法律依據?

慶濤37


醉酒駕車致人死亡,屬於危險駕車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行為不僅危害了被害人的生命,而且危害了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刑法》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酒駕車致人死亡後,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是法院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依據,而不是免除處罰的依據。所以醉酒駕車致人死亡賠償損失後還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內蒙趙榮輝


首先是先定罪,醉酒駕駛是危險駕駛罪,駕車造成人員傷亡是交通肇事罪。處罰和定罪是兩個概念。醉酒駕駛造成人員傷亡就涉嫌兩個罪名是應該數罪併罰,當對傷亡人員的家屬進行了賠償後取得諒解只能是在量刑時考慮的情節,罪肯定是犯下了。在一生當中就有了刑事犯罪及被刑事處罰的記錄,並不是因為賠償而取消犯罪的事實和定罪。根據情節和賠償及傷亡人員家屬的諒解可能適用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比如,根據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執行四年;又比如判四年有期徒刑緩期執行二年。交通肇事罪情節嚴重的最高是七年‘含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險駕駛罪最高是拘役六個月,兩項罪名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朋友們經常聽到如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人民法院裁定不處罰,那是已經定下了所犯的罪,而因為罪輕或因其他情節(認罪態度好,交通肇事後積極賠償取得原諒,不會對社會有其他危害等)。所以不要以為積極的進行了賠償國家就不追究罪行了。罪肯定是犯下了也會被定罪。賠償只能做為人民法院在量刑時可以(不是應當,可以就是‘也可也不可’)考慮的從輕或減輕情節。你提的問題是有醉、非、逃三個情節之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所以是情節嚴重,基本沒有從輕或減輕的可能。對於賠償的情節能否從輕或減輕刑罰這不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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