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公司復工第一天辭退我,因為我在2019年1月8日剛入職,屬於試用期,怎麼辦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

把__留給__


首先國家發生不了抗疫情不可以辭退。另外,去年1月入職,到今年滿一年,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如果沒簽合同,辭退你要付11個工資賠償(沒簽合同次月付雙薪)及辭退補償滿一年付一個月,如果沒有給你籤合同,你可以拿12個月工資賠償。建議去當地勞動局投訴


JiXiang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有付出才有回報。我的工作態度是幹任何工作都會認真對待,努力的去幹好。哪怕是工作不稱心,我也會認真的把工作幹好!然後再和老闆說拜拜。

我幹過的老闆基本都不會忘記我,有活也都會第一時間想到我!


鳳鳴西岐3


我覺得你被公司辭退一點兒都不冤枉,如果我是你老闆,我也很可能會辭退你。

這麼一個簡單的提問,幾句話就能說明白的事情,你卻出現了這麼多問題。可見你工作能力比較一般,最起碼工作態度和工作習慣存在很大問題。

第一,出現明顯筆誤。

如果你真的是2019年1月8日入職,那麼到現在已經過去了1年多的時間。你不會用“剛入職”這些字眼,更不存在什麼試用期的問題。勞動法有相關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能跑到網上徵求網友建議,說明這個事兒你還是比較在意的。自己在意的事情,都是這個態度,可見你平對待工作也不會用心。

第二,表達能力欠佳。

表達能力,是職場人士最重要的基礎能力之一。從你的提問水平來看,你顯然還有待提高。

向別人徵求建議,在別人不知道事情詳細經過的情況下,你起碼要告訴別人事情的前因後果和來龍去脈吧。就算悟空問答提問有字數限制,你也應該把最核心的東西說清楚。

比如,公司辭退你的原因是什麼?採取了什麼樣的措施?你的核心訴求是什麼?

第三,工作不夠積極。

這個問題並不是很複雜,並不一定非得多麼專業的人士才能夠給你解答。

只要打開搜索引擎,在網上搜一下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再結合自己的經歷,就能明白公司在辭退你的過程中有沒有違法行為,有沒有侵害你的合法權益。

以小見大。你平時在工作中遇到問題,應該也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解決方法。這種工作態度,在哪個公司混都沒戲。


總而言之,我個人建議,你就不要想著維護自身權益了。再說了,試用期本來就是企業和和員工雙向選擇的過程。既然人家企業覺得你不合適,自然有辭退你的權利。

有這個時間和精力,還不如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總結一下經驗教訓,爭取避免在下一份工作中再犯同樣的錯誤。

最後,祝你早日找到滿意的工作。


劍心職場


第一:2019年1月8日入職,現在已經2020年了,不存在屬於試用期。試用期的最長時限為6個月。

第二:如果是題主打錯了,2020年1月8日剛入職,公司要辭退你。

首先你要搞清楚,公司想要辭退你的理由。

1.如果是因為疫情,導致公司覺得人力太多,想要辭退一部分人首選試用期的員工的話。這個屬於公司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賠償金,鑑於你只有1個多月的工齡,雙倍的賠償金也就只有1個月的工資。

2.如果是因為你的試用期考核沒有達到公司的錄用標準。首先公司需要拿出出面的證據你試用期考核不達標的證據。如果沒有也不能作為辭退的理由,也屬於違法解除。賠償金同第一條。

你要做的可以和公司進行談判,讓他們支付賠償金,如果公司執意不給,可以找到相關勞動部門進行勞動仲裁。勞動部門的老師一般會電話給到公司人事,協調給予賠償金,這個時候公司如果拿不出證據,一般都會聽從勞動部門的老師。


雞蛋布丁


你想怎麼辦?走人還是要經濟賠償?不過在回答之前,應該確認一下題主是筆誤吧,不然到哪裡去找這麼長時間的試用期呀!你可急死寶寶啦,真替老闆焦灼。

看來有必要說說試用期的相關知識!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有關規定:第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補充強調一下:如果合同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則不存在試用期。

因此題主如果春節後復工還在試用期,那就只能是2020年1月8日入職。

疫情期間復工第一天,被公司辭退怎麼辦?

1、合法辭退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只要有以上任何一條滿足,公司可以合理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還不會有任何經濟補償金。

2、如果沒有合理的辭退理由,那麼公司的這種做法肯定是違法了!

題主復工第一天便被辭退了,不知公司給了題主什麼理由?如果理由牽強不合理,那麼公司辭退題主的做法都是違法的

若是公司根本就沒有給題主任何理由,便直接辭退了題主,那麼公司的這種做法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更是鐵定的事實了!

只要題主在工作中沒有犯錯誤,也沒有給公司帶來任何經濟損失;也不存在無法勝任工作的證據,或者是違反公司可以辭退的規章制度,老闆是不就辭退的。

3、題主被老闆違法辭退後的補償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有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者可以獲得2倍經濟補償金。其具體內容如下: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據此題主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個月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

如果公司沒有提前通知題主,那麼公司還應該多支付一個月月工資!所以題主應該得到2個月月工資的賠償。

4、被辭退之後的應對處理。

遇到這種情況,題主應該主動與公司協商處理,只要能達成一致意見,我們也可以妥協退讓一下。

如果能拿到一個月月工資,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沒有必要為了2個月月工資賠償而糾結,應該學會見好便收。

若是與公司無法達成一致的賠償意見,那麼我們也應該大膽的選擇離去,沒有必要為了這兩個月的經濟賠償,讓我們花費更多的時間,去走那些法律程序。有可能我們為了這一點經濟賠償,我們會遭受更大的經濟損失。

不過自己在求職工作中,要擦亮自已的雙眼,避免再次進入這種無良老闆的“坑”。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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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乍一眼看到這個話題,我還是挺同情你的遭遇,畢竟復工第一天,公司就要把你辭退了,確實不夠人道。

可仔細一看,我算是明白為什麼公司領導要辭退你了!連基本的信息都打錯字,說明工作中也是非常馬虎,領導不辭退你辭退誰呢?

要知道2019年1月入職,到現在已經滿1年時間了,再長的試用期最多也就半年,不可能那麼久,這顯然是不符合邏輯的!

下面,就這個話題,我個人說幾點自己的看法,僅供大家參考。

一、疫情下出現裁員,可能有許多原因

疫情時期,企業出現裁員的情況,原因可能有許多種,不要一看到“疫情”兩個字,就覺得都是病毒惹得禍,如果沒有理性的思考分析,恐怕以後仍然擺脫不了這樣的命運。

第一,疫情期間復工裁員,有可能是企業生存經營受到了巨大影響,無法維繫那麼多員工正常發放工資。

這種情況可能性還是挺大的,畢竟疫情持續那麼久,對企業的經營衝擊是非常大的,第一批倒下的企業都有,還有部分依然在掙扎著,不想倒閉,但又沒法拓展業務,那麼只有節約成本一條路了,而裁員和降薪就是最好的方式。相比之下,剛處於試用期的新員工自然首當其衝。

第二,裁員也許和疫情本身無關,即便沒有疫情,某些行業中的企業也面臨了巨大的生存壓力。

從2018年下半年以來,“裁員”這兩個字實際上頻繁出現在我們的視線中,從之前的外企到許多互聯網公司,都曝光了許多裁員的動態。

所以2020年開年後企業裁員,無非是疫情疊加了此前經營困難的因素,導致企業更快做出這樣的決定。

第三,員工個人的問題。有些員工的表現就不行,比如試用期就不符合錄用條件,工作沒有得到公司領導的認可,未通過試用期評價,被辭退也是很正常的事情。這種情況和疫情也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繫。

二、試用期內被辭退是否合理,依據勞動法規來判斷

《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如果員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違反三十九條等通用性條款的,企業是有權單方面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但是要注意,什麼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方也必須要予以明確。

一般通常的做法是,員工在入職時候,和企業簽定《員工手冊》或者《錄用條件說明書》等文件,雙方把“錄用條件”的具體內容和考核要求明確下來。

這些內容和要求依據崗位自然是有差別的,有些可以量化,有些難以量化,企業方負有舉證的責任,即需要給員工一個明確的說法。

所以,如果說要進行維權,需要考慮幾個方面:

第一,企業以什麼理由辭退你,對應勞動法規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哪一個條款?

第二,企業說明辭退你的理由,是否具有足夠的證據來舉證說明?對這些證據,你個人是否認同?

第三,如果你不認可企業辭退這件事,那麼首先不建議你簽署任何不利的文件,其次你可以蒐集你個人的反駁材料,聯繫勞動部門去仲裁,乃至後續的訴訟。

第四,疫情當下,如果企業鐵了心讓你走,強扭的瓜也不甜,但是給你的經濟補償必須到位。否則你此時被動失業找工作,難度會比以往更大。

三、疫情期間被辭退這件事,也要站在自己個人的角度積極反思

很多人出現被企業辭退的情況,第一反應甚至唯一的反應就是“我該如何維權”或者“我可以得到什麼樣的賠償”。

這些想法固然也是沒有錯,畢竟誰希望自己受到損失,或者遭到不公平的對待呢?

但是維護個人利益的同事,也要站在個人職業發展的角度,積極思考下:為什麼辭退的那個人是我?而不是張三和李四呢?

這才是深層次你需要思考的問題。

我相信你的企業,這次疫情期間不會把所有的員工都給辭退了,那麼辭退你除了企業自身的考慮外,也會有你存在的一些問題。

結合話題中打錯年份的現象,我可以推測:你在工作中的表現可能也是類似,不夠仔細,不夠職業化,如此重要的事情還會草率對待。

哪怕這次被辭退你做好了維權,得到了相應的補償,下一次重新就業了,換一家單位,你自身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難道這一輩子的職業生涯都要在不斷的維權中度過嗎?

我這些話也許不中聽,但是良藥苦口,希望好好思考下。

寫在最後

以上,就是我關於這個話題的一些思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作者:丁路遙知事,公眾號:竹節先生。頭條簽約作者,職場教育領域營銷號排行榜前十,2019年度職場領域十大頭條號,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企業管理諮詢顧問,資深職業規劃師,擅長個人職業諮詢與心理諮詢輔導。歡迎點擊關注我。

丁路遙知事


時間日期寫錯了吧?按題意理解,應該是2020年1月8日才對。

題主說,你現在在試用期,公司與你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的是幾年?如果說,你現在在試用期,也就是說,公司與你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至少是一年以上了。

公司在復工第一天就將你辭退,我覺得還是公司出於降低員工成本的需要。你想,公司受到疫情的衝擊、影響,公司出於生存的需要,肯定定會要採取自救措施。裁減人員,是公司比較通常的做法。

裁減人員時,公司定會先從非骨幹員工入手進行。你1月8日才來公司,沒過多少天就放假了,緊接著又是延長假期、推遲復工時間。其實,你在公司工作的時間很短,充其量也就是短短的10幾天時間吧?可以說,還沒有真正涉及實質性工作。

如果應聘時,你並不是公司的緊缺人才,很自然地就會進入公司裁員之列了。

儘管你是在試用期內,公司辭退你也不是就一句話就完的事,應該有試用期不合格的結論才合法有效。

公司復工第一天就辭退你,儘管公司出於渡難關的考慮,情有可原;但程序並不合法。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一個月的經濟賠償。

如果公司不同意給你經濟賠償;我覺得,能把你放假在家待崗期間的工資要到也可以接受。為了區區一個月的工資,也犯不上走維權的路子。有維權的功夫,還真不如趕緊去找份理想的工作。你說呢?

以上。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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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言心語


一、你說的2019年1月8日入職,是不是筆誤,如果不是筆誤,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會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與你約定超過一年的試用期,用人單位本身已經違法了,你事實上屬於正式員工,如果公司辭退你,那就按照正式員工標準要求經濟賠償。

二、如果不是筆誤,那應該就是2020年1月8日入職,也就是說入職不到2個月,正常還在試用期階段。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辭退你需要證明試用期你不符合錄用條件。錄用條件包括:招聘崗位的具體要求、試用期考核標準、錄用條件確認書、勞動合同的約定等,然後通過試用期你的工作記錄情況、與錄用條件有關的違紀情況、上級領導的考核結果(有證據證明,需要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證明你不符合當初的錄用條件,然後予以辭退。

現在情況是因為你是試用期員工,因為疫情公司壓力大需要減員,就辭退你,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你可以要求對方撤回辭退決定,現實情況是是即使勉強留下來也不好工作。

必須辭退情況下就是非法辭退,可以向勞動監管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獲得經濟賠償。你在這裡工作時間比較短,只能補償你半個月工資*2,現在處於疫情防控時期,各地各工作部門工作重心都是疫情防控,等疫情防控結束,受理你的仲裁申請,仲裁下來需要一定的時間與精力,希望你認真考慮。

希望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人力諮詢


我們不考慮筆誤,這樣,問題變為:你還在試用期,然後疫情期間公司復工第一天把你辭退了,你應該怎麼辦?

關於試用期員工被辭退,我們來看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上圖說的非常明白了,如果你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和你解除勞動合同。

而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我想公司在這上面可做的文章非常多,隨隨便便就能找出一個甚至多個你不符合的地方,而且這些地方會讓你絕對無話可說。

所以在試用期當中,員工的確很難保障自己的合法的權益。

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勞動關係的問題,人社部也有相關臨時的通知,也具有法律效力

當然,這裡面的規定主要還是針對企業正式員工的,而且提到是儘可能不要裁員,而不是禁止裁員,所以企業因為疫情即使裁員,也沒問題,只要補償到位即可。


疫情期間復工第一天,你作為試用期員工被辭退,你應該怎麼辦?

如果從法律層面講,只要你試用期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那公司就不能辭退你,所以你需要做的是:

  1. 你要和人事部門去詢問你被辭退的真正原因。
  2. 根據人事部門提供給你的原因,你要反過來舉證,證明你符合公司的條件。

如果這兩點你能做到,那麼你留下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或者說你得到補償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

如果你做不到,那麼你只能儘快給自己尋找後路:

  1. 沒必要和公司扯皮,沒必要在這上面浪費太多的時間。
  2. 投簡歷找工作,相信還是有不少的就業機會的。

最後想說的是:

病毒沒有人情味,這很正常,因為我們要和它進行殊死搏鬥。如果企業沒有人情味,那這企業勢必不會有好的發展。

同時也要告誡有裁員想法的企業:

困難只是暫時的,疫情遲早是會戰勝的,而且因為疫情,國家以及地方政府都會給企業很多的補償或優惠政策,企業要放寬眼界,不要只盯著眼前的損失。


陪娃樂趣多


大都不約而同的認為你是"筆誤",把2020年寫成了2019年,我也不再多此一舉了。結合上下文,這個很容易判斷。

你1月8日入職,至今2月20日,滿打滿算還不到一個半月,一般肯定處於試用期。

試用期本身就有許多的不確定性,應該事先有心理準備,不至於事到臨頭感到措手不及,甚至心裡面難以接受。

形勢永遠都是在變化著的,意外也從來不缺席。

沒想到的是,你復工第一天就被辭退,這當然要替你感到難過,也可以是時運不佳。容我假設,如果沒有遇到這個疫情的話,想必公司也不會辭退你。然而還是辭退你了,除了給你幾句安慰,也幫不了什麼大忙。

對於公司來說,可能在疫情面前經營困難,要及時止損就得裁員,不幸的是你成了其中一員。畢竟你是新員工,才上班一個多月,從你身上動手更容易,也更容易止損。

事實上,現在企業裁員普遍都是從試用期和新員工開始裁,哪怕你有才華,但總是需要平臺和時間來認識你的價值,很多已經等不及就炒掉你,其實這是企業的損失。

像這種情況下,你焦慮、著急都沒有用,因為目前情況對你不利,而且你沒有什麼討價還價的籌碼,最多隻是爭取一些天的補償而已,規範正規的公司,會按規定計算發放給你,不規範的公司可能連補償都不想給了,還要你去主動爭取。

事已至此,想挽回也是不太可能的,試用期加上疫情兩個不利因素的疊加,你只能自認倒黴。你所能做的,還是趕緊調整心態,準備找下一家吧,早點準備對你自己有好處。

因為不管是誰,事先也不會想到會有“新冠病毒”這隻黑天鵝在2020年初出現,打亂了許多企業和個人的計劃,希望彼此都多一些理解,也希望多往前看。

好在現在雖然一些企業在裁員,但也有很多企業在復工,並且打出了新的招聘計劃,種種跡象表明,疫情在好轉,生產在恢復。再說了,誰又能猜到你面臨的“危”不是新的“機”呢?

因此,我勸你不要再糾結於眼前的一點得失了,即便多補償你幾天工資又能改變你的生活和前途嗎?肯定不能。

沒有什麼怎麼辦,抹乾眼淚,繼續出發!或許若干年後,當你回憶這個事的時候,可能覺得連個小插曲都算不上,沒有什麼過不去的坎。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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