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不用現場核查 告知承諾可辦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許可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月21日宣佈,即日起,在疫情期間,流通環節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新辦、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實行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不再開展現場核查。

據瞭解,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食品流通環節正常經營秩序,在實行告知承諾的同時,食品經營許可證實行網上辦理,通過採取申請人網上提交材料,審批部門網上受理、網上審核、證書郵寄等舉措,實現審批“不見面”“零跑動”。

疫情期間,食品經營許可證到期了怎麼辦?市市場監管局表示,延長食品經營許可期限,對於疫情期間食品經營許可證到期的,許可證有效期順延至疫情解除後30日。


食品銷售經營者對照法定許可條件和告知內容全面自查,承諾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達到許可標準並願意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市場監管部門發放食品經營許可。

對疫情期間通過告知承諾製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小食雜店備案卡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將在疫情結束後一個月內開展一次監督檢查。

如發現食品銷售經營者實際情況與申辦食品經營許可時承諾不符的,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證,並給予行政處罰。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鏈接:

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

(食品銷售經營者)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信息真實、準確,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真實;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未達到法定條件前,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六)若未履行承諾、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獲得批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1.食品經營者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2.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根據審批依據和法定條件, 申請人新辦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經營場所的具體位置(如方位圖)、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平面佈局流程圖(包括主要設備設施佈局)、操作流程等;

3.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繫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說明: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時提交《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申請人變更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門牌號改變(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提交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表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2.許可事項、佈局流程、主要設備設施改變提交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表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平面佈局流程圖(標註主要設備設施)

說明: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時提交《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記者:陳豔紅

執行主編:周宇傑

主編: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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