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23公斤冰毒,围绕三项原则充分辩护,保命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份,三名内地人甲、乙、丙到沿海A市向丁购买了23公斤冰毒;同年8月份,甲、乙、丙第二次到A市向戊购买了30公斤冰毒;同年9月份,甲、乙、丙第三次到A市向戊购买了30公斤冰毒,驱车返回内地B市,在B市某收费站被抓,警方当场缴获30公斤冰毒,抓获甲、乙、丙。

警方顺着毒品走向分别抓获了丁、戊及下游一批人。

起诉书指控19名被告人,丁排名第四,该案涉案冰毒共计83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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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观点:

作为被告人丁的辩护人,笔者围绕三项原则展开充分辩护:

一、没有毒品物证判处死刑须非常慎重原则;

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处理毒品、毒资已经不存在的毒品犯罪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没有毒品物证,意味着交易双方供述的毒品是否存在,没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予以证实;供述的毒品是真还是假,没有鉴定文书予以证实;是什么毒品?没有鉴定文书予以证实;毒品含量高是低,没有鉴定文书予以证实;毒品数量究竟是多少?没有称量取样笔录及录像予以证实。故最高院要求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在法庭上,无论是发问阶段,质证阶段,还是辩论阶段,笔者向合议庭灌输一种观点:截至今日,没有毒品物证的所有毒品犯罪案件,还没有一名被告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言外之意,请不要判处被告人丁死刑立即执行;即使判了,最高院也不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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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对待原则。

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从毒品数量、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当地的禁毒形势等因素,比较不同被告人之间的罪行,做到区别对待,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虽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贩卖23公斤冰毒数量特别巨大,但本案甲乙丙任何一名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数量高达80多公斤冰毒,被告人戊贩卖冰毒数量也高达60多公斤;

甲乙丙三名被告人均有前科,要么累犯,要么毒品再犯,而被告人丁没有前科,且还不吸毒。

根据区别对待原则,甲乙丙戊在本案中地位和作用比丁大的多。一审判决结果验证了笔者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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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杀慎杀原则。

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少杀慎杀政策体现在司法实践上,一件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数量多大,一般判处1-2名被告人死刑,同时判处3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特别少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的毒品犯罪案件,对于辩护人来说,最难辩护的是只有一名被告人的案件,区别对待原则基本上用不上,因为只有一名被告人,无法比较相互之间的地位和作用,只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除非有严重程序瑕疵影响司法公正等因素,很难让被告人保命。

相对容易辩护的是被告人众多的毒品犯罪案件,毒辩律师的专业更容易体现,通过专业辩护、技术辩护,让自己的委托人在判决书中排名靠后,就能脱离死刑第一梯队、进入保命第二梯队。

本案被告人丁在起诉书中排名第四,在一审判决书中排名第六,成功脱离死刑第一梯队,进入保命第二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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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判处被告人甲、乙、丙、戊死刑,判处被告人丁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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