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23公斤冰毒,圍繞三項原則充分辯護,保命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份,三名內地人甲、乙、丙到沿海A市向丁購買了23公斤冰毒;同年8月份,甲、乙、丙第二次到A市向戊購買了30公斤冰毒;同年9月份,甲、乙、丙第三次到A市向戊購買了30公斤冰毒,驅車返回內地B市,在B市某收費站被抓,警方當場繳獲30公斤冰毒,抓獲甲、乙、丙。

警方順著毒品走向分別抓獲了丁、戊及下游一批人。

起訴書指控19名被告人,丁排名第四,該案涉案冰毒共計83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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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觀點:

作為被告人丁的辯護人,筆者圍繞三項原則展開充分辯護:

一、沒有毒品物證判處死刑須非常慎重原則;

2008年《大連會議紀要》規定,處理毒品、毒資已經不存在的毒品犯罪案件時,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並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僅有被告人口供與同案被告人供述作為定案證據的,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特別慎重。

沒有毒品物證,意味著交易雙方供述的毒品是否存在,沒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予以證實;供述的毒品是真還是假,沒有鑑定文書予以證實;是什麼毒品?沒有鑑定文書予以證實;毒品含量高是低,沒有鑑定文書予以證實;毒品數量究竟是多少?沒有稱量取樣筆錄及錄像予以證實。故最高院要求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特別慎重。

在法庭上,無論是發問階段,質證階段,還是辯論階段,筆者向合議庭灌輸一種觀點:截至今日,沒有毒品物證的所有毒品犯罪案件,還沒有一名被告人被判死刑立即執行。言外之意,請不要判處被告人丁死刑立即執行;即使判了,最高院也不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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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對待原則。

2015年《武漢會議紀要》規定,從毒品數量、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及當地的禁毒形勢等因素,比較不同被告人之間的罪行,做到區別對待,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雖然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販賣23公斤冰毒數量特別巨大,但本案甲乙丙任何一名被告人販賣的毒品數量高達80多公斤冰毒,被告人戊販賣冰毒數量也高達60多公斤;

甲乙丙三名被告人均有前科,要麼累犯,要麼毒品再犯,而被告人丁沒有前科,且還不吸毒。

根據區別對待原則,甲乙丙戊在本案中地位和作用比丁大的多。一審判決結果驗證了筆者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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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殺慎殺原則。

2015年《武漢會議紀要》規定,嚴格審慎地決定死刑適用,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少殺慎殺政策體現在司法實踐上,一件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無論毒品數量多大,一般判處1-2名被告人死刑,同時判處3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特別少見。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的毒品犯罪案件,對於辯護人來說,最難辯護的是隻有一名被告人的案件,區別對待原則基本上用不上,因為只有一名被告人,無法比較相互之間的地位和作用,只要毒品數量特別巨大,除非有嚴重程序瑕疵影響司法公正等因素,很難讓被告人保命。

相對容易辯護的是被告人眾多的毒品犯罪案件,毒辯律師的專業更容易體現,通過專業辯護、技術辯護,讓自己的委託人在判決書中排名靠後,就能脫離死刑第一梯隊、進入保命第二梯隊。

本案被告人丁在起訴書中排名第四,在一審判決書中排名第六,成功脫離死刑第一梯隊,進入保命第二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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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

判處被告人甲、乙、丙、戊死刑,判處被告人丁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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