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懲治職務犯罪,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給境外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統稱“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以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特公告如下:
一、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向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等有關單位、組織自動投案,或者通過我國駐外使領館向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有效挽回被害單位、被害人經濟損失,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委託他人代為表達自動投案意思,或者以書信、電報、電話、郵件等方式表達自動投案意思,後本人回國到案接受辦案機關處理的,視為自動投案。
三、鼓勵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的親友積極規勸其儘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四、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具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積極協助抓捕其他在逃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在公告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且隨後被引渡或遣返的,監察、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窩藏、包庇、資助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幫助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毀滅、偽造證據,掩飾、隱瞞、轉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鼓勵和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和海外有關組織、個人積極舉報,動員、規勸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提供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藏匿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將依法對舉報人給予獎勵,並對舉報人的人身安全予以相應保護,對個人信息嚴格保密。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境外在逃經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參照適用本公告。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監察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外交部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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