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支持防疫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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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支持防疫工作的公告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支持防疫工作

的公告


为打赢防疫攻坚战,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公告,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在疫情防控期间将所发现的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助力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支持防疫工作。具体情形如下:


1.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不按规定接受治疗和隔离,故意传播病毒,危害不特定对象生命健康的;被确定为疑似患者、密切接触人员、居家医学观察对象,不按规定执行隔离、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的。

2.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相关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的。

3.涉及非法捕杀、收购、运输、销售、加工野生动物等情况。

4.生鲜、肉类市场存在应检验检疫而未予检验检疫的。

5. 防疫期间违规举办节庆活动、聚餐、聚会的。

6.拒绝接受检疫、拒绝接受强制治疗的。

7.生产销售伪劣药品、医疗机械和防护产品的,如假药、劣质消毒液、防护服、防护镜、口罩等。

8.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的;私人诊所私自接诊治疗疑似或者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的。

9.负有疫情查控、病毒消杀、患者救治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履职、怠于履职的。

10.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

11.其他扰乱防疫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如发现上述情形的,请广大群众及时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反映、举报,本院将对相关线索开展调查核实,经核查属实的线索,本院予以奖励。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或者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举报

举报地址:临潼区骊山街办周家场巷1号


同时对上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在被追究违法犯罪责任同时,本院将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为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因此增加的公共防疫成本等民事侵权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4日


• end •

来源 | 临潼区检察院

校对 | 李繁

审核 | 杨战峰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支持防疫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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