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讲堂|单位不给我口罩,我可以拒绝工作吗?

随着大量单位开始陆续有条件复工,防护工作成了重中之重,不但要佩戴口罩,还要对工作场合进行消毒,如果防护不到位甚至根本不去防护,导致新冠肺炎的交叉感染,不仅耽误了生产,还会涉及违法甚至犯罪。我国《刑法》第330条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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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


在疫情之前,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我们平时也不需要佩戴口罩,当然单位也有权不提供口罩这类物品。

《安全生产法》第4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动法》第54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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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比如一个木工,必须提供护目镜,比如在有辐射粉尘的地方工作,必须提供防护衣服和防毒面具。

今非往昔,在疫情期间,口罩已经成为防护的重要用品,甚至一罩难求,在这种大背景下,单位应当配备相应口罩。

北京一家企业前不久复工,其中一位确诊员工在打饭时和另外一位员工一起,双方均没有佩戴口罩,导致另一位员工不幸被感染了新冠肺炎,这就是教训。

单位配发口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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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丛亮表示,目前除了湖北以外的地区正在逐步复工复产,企业要配备消毒液、体温枪等物资,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未休假的工资报酬应该按照有关的政策保障落实。

目前政策是要配备口罩的,下一步,各地劳动部门就会相继出台指导意见,如何配备、一天配几个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员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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