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以来,全国上下正众志成城全力投入抗战疫情的行动中,但是有个别人面对政府的疫情防控部署和措施,无理取闹,拒不执行政府命令、妨碍公务。这些行为都可能面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通过案例
为大家解读疫情防控期间的
有关法律问题
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简介
近日,天津公安机关连续接到5名受害人报案,受害人称在网上结识了一名自称是本市一医院护士的女子,并相互添加微信好友。该女子通过微信自称可以购买到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用口罩,受害人在通过微信向其支付货款订购口罩后便被拉黑。
案例分析
案例中的该女子利用市民急于购买医用口罩的心理,在网上冒充本市一医院护士,虚假售卖医用口罩作案30余起,非法获利2万余元,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电信网络诈骗,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刑事拘留。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一)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三)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四)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五)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七)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八)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九)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十)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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