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售賣、冒充醫護人員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打響以來,全國上下正眾志成城全力投入抗戰疫情的行動中,但是有個別人面對政府的疫情防控部署和措施,無理取鬧,拒不執行政府命令、妨礙公務。這些行為都可能面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下面通過案例

為大家解讀疫情防控期間的

有關法律問題

一起來看看吧

虛假售賣、冒充醫護人員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案例簡介

近日,天津公安機關連續接到5名受害人報案,受害人稱在網上結識了一名自稱是本市一醫院護士的女子,並相互添加微信好友。該女子通過微信自稱可以購買到防範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用口罩,受害人在通過微信向其支付貨款訂購口罩後便被拉黑。

案例分析

案例中的該女子利用市民急於購買醫用口罩的心理,在網上冒充本市一醫院護士,虛假售賣醫用口罩作案30餘起,非法獲利2萬餘元,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了電信網絡詐騙,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刑事拘留。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虛假售賣、冒充醫護人員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虛假售賣、冒充醫護人員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一)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二)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三)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四)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五)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七)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八)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九)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十)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