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於關鍵時期,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全縣人民生產生活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現就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相關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拒不服從、不配合或者不執行富縣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領導小組發佈的決定、命令、通告的;

二、確診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員,拒不接受檢疫、治療、強制隔離或者隔離期間擅自離開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傳染病源傳播或致他人感染的;

三、按照規定應當隔離或者居家醫學觀察者拒不執行隔離和醫學觀察的;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監測站(點)工作人員實施車輛檢查、體溫檢測、人員身份核查等防控措施,強行衝闖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檢查監測站(點)的;

五、謾罵、侮辱、威脅、傷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衛生、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和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的保安、志願者、社區人員及其他群防群控人員的;

六、擾亂醫療機構及隔離觀察點正常秩序,拒不服從防疫現場管控,阻礙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疫情防治物資運輸等車輛通行的;

七、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的;

八、在私人場所或公共場所舉辦慶典、聚會、聚餐等活動的;

九、企事業單位、物業小區、村居委等管理人員拒不落實政府相關防控措施的;

十、房屋出租人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不及時報告疫區租客情況,拒不配合政府、社區工作人員登記排查的;

十一、故意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造謠滋事、起鬨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二、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或者編造虛假信息推銷商品和服務、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三、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有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

十四、違法獵殺、運輸、收購、售賣、烹食野生動物的;

十五、其他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醫療救護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單位、個人,政法各機關將依法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從重從快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中共富縣縣委政法委員會:3212304

富縣人民法院:3212225

富縣人民檢察院:3212212

富縣公安局:2623700

富縣司法局:3212205

2020年2月13日


編輯:師嘉欣 | 核稿:張靜 | 監製: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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