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築適用《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程序


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築適用《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程序

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築適用《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程序

《行政處罰法》及《行政訴訟法》等法律中均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在複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但《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築規定了特殊程序,優先適用。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有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關於強制執行行為應當在行政決定的複議、起訴期限屆滿後作出,這是行政強制法給行政機關實施違法建築強制拆除行為設定的特別程序,強制拆違行為不適用行政訴訟、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行政訴訟、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也是行政行為效力先定理論在複議、訴訟方面的具體體現。但是,在違法建築強制拆除過程中,在複議、起訴期限未屆滿,或者複議、起訴程序中,行政機關不得實施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築適用《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程序

《行政強制法》


用盡全部救濟手段,才能進入強制執行。對於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一般涉及行政相對人的重大權益,容易發生矛盾激化。而且,實踐中,有的違法建築已經存在相當長的時間,拆除違法建築並非需要立即執行的緊急事項。因此,把事情查清楚,依法慎重認定違法事實,讓被拆除的違法建築的相關當事人對強制拆除行為有所理解和認識應是設定這一制度的意義所在。複議和訴訟既是進一步認定事實的查證過程也是一種緩解緊張關係、防止矛盾激化的教育過程。

另外,此處複議和訴訟的對象應當是指行政決定而非強制執行決定。即,強制執行決定的作出如果在行政決定的複議、起訴期限屆滿前或者複議、起訴程序中,則對強制執行決定應判決撤銷或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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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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