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黃某系崇陽縣人,平時與妻子孟某在武漢市某建材市場經商,兩個女兒也在武漢讀書。1月14日,黃某一家四口從武漢返回老家。在疫情防控期間,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先後多次上門調查登記武漢返鄉人員情況,黃某及其家人均隱瞞武漢返鄉事實,並違反崇陽縣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發布的通告及有關規定多次外出串門、聚會。2月3日、4日,黃某、孟某先後分別被確診新冠肺炎。導致與其夫婦密切接觸的17人被定點隔離,79人被居家隔離,對社會造成了較大影響,嚴重妨害了崇陽縣新冠肺炎防治工作。黃某和孟某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立案偵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在本案中黃某一家人從武漢回來,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先後多次上門調查登記武漢返鄉人員的情況下,黃某及其家人卻隱瞞武漢返鄉事實,並多次外出串門、聚會,因黃某、孟某均被確診新冠肺炎,其行為可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且有傳播的嚴重危險,導致與其夫婦密切接觸的17人被定點隔離,79人被居家隔離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法。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湖北瀛平惟合律師事務所 鄭德露 張雪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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