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首批五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陝西檢察機關積極履行檢察職能,依法辦理了各類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犯罪案件,在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各個環節依法把握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確處理嚴厲打擊與依法辦案的關係,從快從嚴查辦了一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案件,有力維護了社會秩序、保障了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月16日,陝西省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5個典型案例,共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詐騙及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等疫情防控期間常見易發的三類犯罪。

陝西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第一批)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案例一:西安楊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從其居住的長安區××街辦××小區離開時,因其未佩戴口罩及進出登記問題,與該小區物業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發生爭執。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韋曲派出所接到報警後,民警王某某和輔警魏某趕到現場,要將楊某某帶往派出所協助調查。楊某某拒不配合,並用拳頭擊打民警王某某面部一拳,致王某某臉部受傷,後被民警和在場群眾制服。

當日,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對楊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長安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2月10日,在公安機關提請審查逮捕當日,長安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從快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批准逮捕。鑑於楊某某涉嫌犯罪情節較輕,且自願認罪認罰,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適用快速辦理機制,於2月12日,對被告人楊某某以妨害公務罪適用速裁程序依法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月14日,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採用遠程視頻方式開庭審理本案,並採納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以妨害公務罪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楊某某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案例二:安康李某軍、李某靜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20日,長期在武漢務工的李某靜,乘車由武漢返回白河縣倉上鎮。當日李某靜在家宴請多人聚餐,後又參加他人組織的聚餐。1月24日至1月30日,鎮、村安排專人通過電話、上門、微信方式多次告知李某軍其女李某靜系武漢返鄉人員,要求其全家居家隔離,不能接觸他人,不能外出或者聚餐。但1月24日中午,李某軍仍邀請多名親屬在家聚餐。2月2日,李某軍出現發燒症狀,次日經白河縣人民醫院診斷李某軍系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並醫學隔離治療。2月4日,李某軍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2月5日,李某靜及其母也被確診,三人均被送往安康市隔離醫治。在白河縣疾控中心對李某軍、李某靜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期間,李某軍僅提供了包括其妻女在內的9人;李某靜則拒絕提供密切接觸者相關信息,稱待其父親確診後再提供。至2月7日,經白河縣疾控中心開展大量走訪工作,排查出密切接觸者104人並隔離觀察。

李某軍、李某靜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故意隱瞞近期密切接觸人員信息,致使防疫部門無法及時有效採取措施,存在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嚴重危險。2月8日,公安機關以二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後,白河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案例三:西安蔡某某尋釁滋事案

2020年1月30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酒後乘坐出租車前往西安市灞橋區××村其朋友家,車輛行駛至該村北口時被疫情防控檢查站工作人員攔下。因蔡某某不是本村人員未被允許進入。此時村內駛出一輛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蔡某某即以被車燈光晃了眼睛為由,撿起地上的磚頭,多次砸向該車,致該車前擋風玻璃、後視鏡和引擎蓋等多處損壞。見狀後,疫情防控人員上前勸阻,蔡某某又對在場人員及檢查站桌椅、宣傳告示牌打砸,在被檢查站工作人員王某某等人制服後,又進村到其朋友家取出一把菜刀,追砍檢查站工作人員,將一名工作人員胳膊砍傷。最後在其朋友勸說下,蔡某某停止了不法行為。

案發當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對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刑事立案偵查,次日依法對其刑事拘留,灞橋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2月6日,灞橋區人民檢察院於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捕當日對蔡某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批准逮捕。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由於蔡某某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持兇器隨意毆打疫情防控人員等行為可能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需待傷情鑑定和財產價值評估後,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依法嚴懲詐騙犯罪

【法律要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案例四:咸陽李某某詐騙案

2020年2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網上查詢各市縣的養殖註冊信息後,冒充當地環保局工作人員給各養殖戶打電話,以疫情防控期間不方便上門為由,核查養殖戶營業資質及防疫防控措施,並編造各種理由,威脅或者利誘被害人,以微信轉賬的方式收取環保年審管理費、註冊費、驗資費、手續費、好處費等各種費用,騙取被害人錢財。李某某在淳化縣境內作案4起,騙取5000餘元,其還以同樣手段騙取咸陽旬邑、永壽、長武、乾縣、興平、郴州及渭南臨渭、澄城、蒲城等10餘縣市20餘名被害人錢財。

2月13日,淳化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淳化縣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就疫情防控期間的取證方式及該案證據鏈的完善向公安機關提出了建議。2月15日,淳化縣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淳化縣人民檢察院於當日批准逮捕。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三、依法嚴懲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犯罪

【法律要旨】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案例五:渭南王某景編造虛假信息罪

2020年2月2日晚間,犯罪嫌疑人王某景為嚇唬其朋友王某博,模仿政府近期發佈的疫情通報圖片,製作了一張印有“關於對某某路某某小區實施隔離封閉管理公告”的圖片,通過微信轉發給王某博。王某博信以為真,又轉發給其母親和居住在該小區的其他朋友,之後該圖片被轉發到多個微信群、朋友圈,引起該小區及周邊小區群眾恐慌。當晚23時35分,小區群眾報警,經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站南派出所與該小區物業核查,該圖片所載內容不實,系編造。經預估,該圖片在30個微信朋友圈、4000餘人的範圍內被傳播。

次日,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對王某景以涉嫌編造虛假信息罪立案偵查。2月5日,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檢察院主動派員提前介入,全面瞭解案情,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引導公安機關快速收集固定微信聊天記錄、朋友圈轉發截圖等書證。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