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拒不交出土地,打完款直接强征可以吗?

当涉及到农村土地征收时,为了不影响农村土地征收的整体进程,地方行政机关会直接将资金转移到村委会、集体组织或农民自己的账户上再直接强拆。这种行为似乎是在征地后履行征地补偿责任的行为,但是,这样的做法真的合法吗?

被征地农民拒不交出土地,打完款直接强征可以吗?

【基本案情:先打款再强征】

李某家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被划分为国家征地范围。但在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上,双方沟通并不顺畅,李某对行政机关给出的方案不满意,没有签字。当双方都不愿意向对方妥协时,当地行政机关直接将计划中的补偿支付给了李某居住的村委会。出于不满,李某拒绝接受它。后来,在整个过程中,当地的街道办事处直接拆除了李某土地上的果树和简单的房屋。李某面临自身的利益被侵犯,直接向法院告知有关部门,希望法院能还他公道。结果,法院最终判定李某败诉。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已经向李某支付了赔偿金,李某因此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土地被收归国有。这一行政强制行为是合法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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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给补偿了也不可直接强征】

本案的核心争议便是在被征地者不满意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形下强制征地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被征地人依法占有和使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从规制中可以看出,产权变动的特殊形式是行政机关征收,它可以直接改变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产权。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征地完成前的时间限制。本案一审法院只看到了行政机关的征收所带来的物权的变化,而没有考虑到在征收完成之前李某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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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执行问题请示案的答复》(2017)最高法行他206号﹞中亦明确在省级人民行政机关土地征收审批文件下发后,诉争土地已经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应按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法条联系实际,在本案中,李某并没有领取补偿款,并且全程表现的都是抗拒的态度,因此,相关部门也就失去了强制执行的前提。

最后,律师想要提醒大家:在征地补偿问题中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提请法院,获得批准以后方可进行。“已打款”并不是相关单位强制执行的理由,否则皆是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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