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探索民事公益訴訟訴前賠償新方式

今天,我們調解公益訴訟代表人與當事人賀某因消費者權益損害糾紛,提起的檢察民事公益訴訟訴前調解案……"1月7日,在普陀區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裡,在普陀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和人民監督員的見證下,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公開對一起檢察民事公益訴訟進行訴前調解,這在全市範圍內還屬首例。

經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查明,賀某在六橫鎮長期經營一家餐飲店,2018年7月,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六橫分局在賀某的店裡現場查獲了未加工及銷售的海絲螺共計6.45千克。根據賀某交代,他從當年5月開始加工、售賣海絲螺,為招攬顧客,在明知海絲螺是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情況下,以250克一份,每份6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獲利420元。經中國海洋大學海洋監測與檢測中心鑑定,查明賀某銷售的海絲螺即織紋螺,含有河魨毒素,食用後可引起頭暈、嘔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狀,屬於明確要求不得采購、加工和銷售的有毒生物。

賀某向不特定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存在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險,危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經舟山市人民檢察院交辦後,普陀區人民檢察院考慮到案情相對簡單,涉案價值低,且當事人賀某也主動提出了調解請求,決定採用訴前賠償的形式進行調解。

為了保證調解的公正性和權威性,這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普陀區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進行調解,由舟山市一級調解員蘆錫明主持,並邀請了2位資深人民監督員和普陀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進行全程監督。

"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主張賀某支付價款十倍約4200元的懲罰性賠償金,並在全國性報刊媒體上公開道歉。"普陀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胡勝擔任公益訴訟委託代表人提出了兩項調解訴求。當事人賀某對於案件事實沒有異議,認可公益訴訟委託代表人提出的訴求,表示願意賠償。

經過現場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調解員蘆錫明認為:"檢察公益訴訟代表人提出的兩項訴求也是合情合法合理的,當事人賀某將在調解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並支付銷售額價值十倍的賠償金人民幣4200元。"現場,人民監督員和普陀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代表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4200元的賠償金賠給誰?由於賀某損害的是公共利益,經過多方討論後決定,將這筆4200元的賠償款一次性匯入普陀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賬戶。"本案的賠償金將用於消費者在食藥品領域的權益保護的公益支出,所有的款項將在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全程監督下專款專用"普陀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說道。

"這起食品安全領域的案件能順利達成協議,節省了司法資源,提高了辦案的效率,也是訴源治理工作的一種新嘗試。"普陀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胡勝表示,下一步,將這一做法運用到其他食藥品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努力做到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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