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5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成都市郫都区司法局和成都市郫都区卫生健康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的通告》,《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敦促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我区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高危重点人员履行如实申报义务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2020年1月8日以后来(返)我区的以下人员:

(一)有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

(二)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

(三)与确诊(疑似)患者有密切接触史的。

已按规定采取集中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或已解除前述防控措施的人员除外。

二、申报时限

(一)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16日来(返)我区的上述人员于2020年2月16日下午17:00前完成申报;

(二)2020年2月16日及以后来(返)我区的上述人员应于来(返)我区当日完成申报。

三、申报方式

(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本单位登记后,向单位所在地社区(村)申报;

(二)其他群众向居住地社区(村)申报。

四、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防控疫情的通告、决定、命令,自觉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等单位采取的登记调查等有关措施,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申报义务,故意漏报、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漏报、瞒报、迟报、谎报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漏报、瞒报、迟报、谎报相关情况,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未按要求申报的人员,请及时向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及所在社区(村)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后自行解除。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

成都市郫都区司法局

成都市郫都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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