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法权论:说真话是一种义务,所以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撒谎?

伊曼努尔·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论述了一个重要的命题,人们常将其总结为“

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从这个原则出发,可以发展出一套不同于功利主义的法权学说。根据功利主义的看法,人的行为会同时产生有利的一面和有害的一面,我们要做的是权衡利害关系,尽量去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就指出“当一项政府措施之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或服从功利原理。”例如,某地发生了核泄漏,为了有序疏散群众,避免过分恐慌,政府可以采用向公众瞒报的措施,只要结果能最大限度的减少了损失,这种说谎行为就是可以接受的。

因为功利主义者是从事后来看问题,所以会造成许多矛盾,它忽略了判断是在事前做出的,需要面对太多不确性。基于功利主义原则,大部分政府都会倾向于瞒报,不肯第一时间披露真相。他们往往自信于自己的决策能力,认为能有充分把握去应对灾害的不确定性。即使最终造成了重大损失,他们也会极力辩护决策的正确性,说这已经是最好的或最可行的方法了,是符合功利原理的。

而按照康德的逻辑,我们更应注意的是动机。因为人才是真正的目的,而不是实现功利的手段。既然说谎被认为是不诚实的、是虚假的,那么就不应该存在

“正确的谎言”。说真话的人不需要承担后果,因为他没有误导人;而说假话的人,就算他是好意的,也需要承担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

“谁说谎,不管他这时心肠多么好,都必须为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康德的法权论:说真话是一种义务,所以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撒谎?

任何谎言都要为后果负责

说真话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

古罗马哲学家奥古斯丁在《道德论集》中说:“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说谎”,他认为说谎总是有害的。当谎言会危害到他人时,我们当然不能说谎;而就算谎言对他人有利,我们也不能违背诚实的原则,因为这会损害到自己的德行,养成说谎话的恶习。奥古斯丁的言论自然略显“迂腐”,因为除了圣人和白痴,几乎没有人是从没说过谎的。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说谎似乎是必要的,例如受到了胁迫、遭到了迫害等等;又如在开玩笑的情况下,说谎也不曾损害到谁的利益,没必要去较真。

然而,这些说谎是广义的,属于道德伦理领域。而在法权领域中,说谎则是狭义的,是指那些会影响到他人利益的说谎行为。有法学家就将曾下定义说“mendacium est falsiloquium in praeiudi-cium alterius(说谎是损害另一个人的谎言)”。

在法庭上作证的证人如果说谎,那么可能会损害原告的利益,如果说的是真话,也会损害被告的利益。在这种“是”或“否”的选择之下,他只有坚决说真话,才能不被牵连进去。证人只要如实地将自己的所见所闻陈述出来,那么即使最后法官误判,造成了冤假错案,那也与证人无关;而如果因证人蓄意说谎而造成了冤案,那么他就得承担做伪证的责任。

这是因为法律默认“说真话是一种义务”。当一件事关系到他人的利益时,你有义务对他做出真诚的声明;这样即使知道真相后将会对他产生某些不利,“如果你严守真诚,则公共的正义不能对你有所指摘”。而如果你刻意隐瞒了真相,那就说明你自愿承担起了说谎后的责任,倘若日后他追究起来,即使你是出于好心,也难咎其责。比如说在一次瘟疫来临时,那些真诚报道实情的人,即使造成了恐慌,也无可厚非。因为恐慌的原因是瘟疫,而非真相,因此说真话的人不需要承担造成恐慌的责任。而如果是夸大实情,用谣言来迷惑公众,那么恐慌的原因就是虚假信息,造谣者难咎其职。此外还有第三种,倘若发布信息的人是出于避免恐慌的好心而进行瞒报、少报,那么即使在短期内没有恐慌之忧,但将来如果公众因不了解实情而没做好防护措施,造成瘟疫爆发,那么“好心人”就变成犯罪者了。

康德的法权论:说真话是一种义务,所以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撒谎?

“说真话是一种义务”

是否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说谎?

在法权领域中,说谎是有害于他人利益的行为。但在功利主义者看来,有害不等于不能做,而是要两害相权取其轻。法国哲学家邦雅曼·贡斯当就在《1787年的法国》中质疑康德“说真话是一种义务”的观点,他认为如果人们处处都采纳这个道德原理,那么任何社会都将成为不可能的。

康德曾在一次讲话中说:如果一个凶犯问我们,那个被其追杀的朋友是否躲在我们家中?在这种情况下,对该凶犯说谎也是一种犯罪。

贡斯当抓住这个问题来做文章,他提问当我们的真话有利于加害者而不利于受害者时,是否还需要坚持说真话呢?是不是应该两害相权取其轻,进行说谎呢?对此,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中给予了答复。他认为“如果你以一次说谎阻止了一个现在要去凶杀的人的行动,则你对由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负法律责任。”相反,如果你如实答复,严守真诚,那么就算被害人因你的真话而受害,公义也不该指责你。

康德的这种观点看上去让人难以接受,似乎有迂腐之嫌。但如果我们能够承认现实生活的不确定性,也就可理解了。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情况往往是这样的:在问路时,你没法确定那个人是凶犯,也不会清楚他有何目的,假如你没有履行说真话的义务,骗他说那个朋友出门了,而那个朋友确实(尽管你不知道)走了出去,并正好遇到凶犯而被杀害,则你有理由作为肇事者而被起诉。但如果你如实答复,说那个朋友确实在家,那么就算他因在家而被杀害,你也不会被起诉,因为你说的是真话,而且你不知道那个人是凶犯。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会拿着凶器向我们问路,我们难以判断问路者动机,所以更应该坚持说真话的义务,因为这样没有被追责的风险,被追责的往往是那些因自作聪明而说谎的人。

康德的法权论:说真话是一种义务,所以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撒谎?

康德的一天

不应该用理论上的事情来反驳现实的原则,我们知道问路者的身份、了解他杀人的动机,并且不被他胁迫,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极小,不能拿可能性极低的事情来动摇“说真话是一种义务”的原则,因为这是杠精的思维。谁都知道事情很难出现100%的情况,但如果用1%来挑战100%,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说谎”进行较真,最后只会削弱说真话的意志,给予谎言越来越多的宽容度。

故而康德说:“一个人,面对另一个人对他提出的质问......请求允许自己想一想可能的例外,这个人就是一个说谎者了(潜在地),因为他表明自己并不承认真诚是义务自身,而是为自己保留对一个规则的例外。”当我们说“说真话是一种义务”时,如果有个人不是承认它、接受它,而是思索在怎样极端的情况下这个原则会无效,那么他实际上是在为说谎找借口罢了。

康德的法权论:说真话是一种义务,所以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撒谎?

善意的谎言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说真话是一种义务”,谁违反了真诚的原则,谁蓄意说谎,谁就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而要对自己的说谎行为承担责任。

那么“善意的谎言”是否也要为后果负责呢?康德说概莫能外。因为任何说谎都是对真诚的违背,说话者没有将实情告知他人,他也就代替了他人做出选择,选择不接受真相。人们在面对信息时,可以选择屏蔽也可以选择接受,而“善意的说谎”者实际上已经代替别人做出了屏蔽信息的选择,他没有告诉别人真相,而是提前代替了别人进行判断,认为真相对别人无益,还是不知道的好。对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他都难咎其责。

你既然代替了别人去做决定,认为别人还是不知道真相会更好,那么你就得为别人的利益负责,承担起说谎的责任。不能在事后将一切损失都推倒别人的身上,说自己是好意说谎的,不该受到指责。当一个人决定说谎的时候,责任也就降落在了他的肩头,自己选择,自己就得负责;自己代替别人去做出选择,自己也就更要去负责了。

因此可以说,“说真话是一种义务”是一个需要普遍承认的命题,并且需要人人都去遵守,而不是找各种极端的例外情况来推脱。未来是不确定的,任何决策都需要经受实践的检验,谁都不是圣人,谁都不要妄自为别人做出决定。真相是属于公众的,要将它完整的呈现在公众的面前,尽自己说真话的义务。而不是把真相揽在自己的怀中,替公众去做出不需要知道真相的决定,因为任何人都承担不起由此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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