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問答︱這份疫期保險合同糾紛應對指南請收好!

疫情期間我想買保險需要注意什麼?

因疫情防控我無法

按期繳納保費怎麼辦?

我的公司買了財產險,

疫情期間停工停產,

公司損失保險公司賠嗎?

我的車發生了事故,

疫情期間,救援遲延,定損不便,

我該做什麼?

……

全民抗疫關鍵期

北京一中院結合普通保險消費者

關心的各類問題

以戰“疫”問答為形式

為您在疫情期間訂立履行保險合同提供指南

戰“疫”問答︱這份疫期保險合同糾紛應對指南請收好!

戰“疫”問答︱這份疫期保險合同糾紛應對指南請收好!

01

保險消費者:我是投保人,我已經提交了投保單也繳納了保費,因為疫情,我一直居家隔離,沒能拿到書面保單,這份保險合同算是有效的嗎?

法官: 保險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雙方達成合意即代表合同成立。投保人已經提交投保單並繳納保費後原則上保險合同生效,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公司有充分證據證明保險標的不符合承保條件的除外

02

保險消費者:我是投保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我沒有辦法出門,所以沒有依約繳納保險費及時續保

,保險合同效力會有變化嗎?

法官:你說的未依約繳納保險費及時續保,需要區別看待。

如果是財產險保費或人壽險首期保費,“見費出單”,投保人未依約繳納保費的,保險合同不發生效力

如果是人壽險續期保費,投保人自保險公司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

疫情期間,如投保人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寬限期內仍續保困難的,應及時將疫情及造成續保困難的事實通知保險公司並留存證據,如欲通過不可抗力尋求救濟,應及時向對方提供疫情、防控措施(政府部門通知、公告、命令等)以及造成續保困難的證明;如欲通過情勢變更制度尋求變更或解除保險合同,應及時通知對方重新協商,並留存好溝通協商的相關證據(往來函件、電話錄音、郵件、聊天記錄等)。

03

保險消費者:因疫情我本人/我的親屬不幸感染新冠肺炎,高昂的治療費用我負擔不起,我買的人身保險能派上用場麼?

法官:治療費用您不用太擔心。如果您本人或親屬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就醫所產生的費用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支持,但確診前所產生的費用部分除醫保覆蓋範圍外的主要由個人支付;如果您本人或親屬是疑似患者的就診費用除醫保覆蓋外的費用,主要由患者個人負擔。“人身無價,多買多賠”,如果您購買了人身保險,你按照這三個步驟向各保險公司進行索賠:首先,確定購買的保險產品是否屬於理賠範圍;然後,密切關注各級保險監管機構及保險公司的理賠政策,是否存在防疫專項方案;最後留存證明資料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04

保險消費者:我買的是意外險/重疾險/人壽險/醫療險,我怎麼判斷我買的保險是否可以理賠呢?

法官:這個確實有點複雜,你需要詳細查找保險合同中是否存在涉及自身症狀的條款以及關於傳染病的約定,以進一步確定是否符合賠付情形。我給您畫個表格具體提示下不同險種如何進行核對判斷。

保險險種理賠條件對照分析

意外險

意外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傷害必須滿足四要件: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

新冠肺炎符合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要件,但是欠缺非疾病的要件,通常不予賠付。

重疾險

罹患合同約定的重疾病,如急性心肌梗塞、惡性腫瘤、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終末期腎病等。

新冠肺炎通常不屬於重疾險的保障病種,如有保險條款將深度昏迷、癱瘓、肺功能衰竭、一側肺切除、腎功能衰竭等症狀作為保障範圍,因新冠肺炎導致出現約定種類疾病或症狀,即可理賠。

如果買的是帶身故責任的重疾險,在醫治無效身故後,重疾險的身故也可予以賠付。

人壽險

身故,多數壽險包含身故給付保險金條款。

患者因新冠肺炎導致身故或全殘,只要不存在法定免責以及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受益人可以得到人壽險的理賠。

醫療險

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費用支出。通常包括醫生的門診費用、藥費、住院費用、護理費用、手術費用、各種檢查費用等。

醫療險通常可賠付。但新冠肺炎已經被認定為傳染病,若部分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傳染病”免賠,原則上不賠。

05

保險消費者:如果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我無法獲賠,是不是就徹底賠不了?

戰“疫”問答︱這份疫期保險合同糾紛應對指南請收好!

法官:那倒不一定。您還需要重點關注各級保險監管機構及保險公司的理賠政策,是否存在防疫專項方案。銀保監會2020年2月3日發佈《關於做好財產保險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險理賠服務和保險產品開發有關工作的通知》《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險服務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不應機械適用保險條款中關於保險責任範圍的限制性規定,發揮保險在疫情防控特殊階段保障作用,對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戶優先處理,做到應賠盡賠;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出險客戶,確診後可先行賠付,可採取預付保險金等方式,提高理賠效率;可在重疾險等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中,擴展承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責任,為保險消費者、特別是廣大醫護人員提供保險保障。

因此,實踐中保險公司的理賠尺度可能會有所放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需重點關注保險公司是否推出了 “取消法定傳染病責任免除事項限制”“取消定點醫院限制”“取消藥品限制”“取消診療項目限制”“取消醫療險30天疾病等待期限制”“免賠額限制”“取消給付比例限制”

等,是否將意外險、重疾險、醫療險等產品的保險責任範圍擴展至新冠肺炎等。同時,要注意不同險種的賠付標準變更情況以及擴展期限的截止日期。

06

保險消費者:只要能理賠我就放心了,那我就在家裡等保險公司給我打電話就可以了是嗎?

法官:那肯定不行。損失通知是保險人履行賠付責任的條件。新冠肺炎確診患者就醫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及時核對保單並關注保險公司最新理賠政策,就承保損失向保險人發出損失通知並如實告知損失情況。如保險合同中沒有約定通知的形式,口頭、書面告知均可。

疫情期間,一定注意留存好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診斷證明書(如果是在多個醫院就診需要提供多個醫院的診斷證明)、病歷、住院小結、出院小結、醫療費用收據、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心電圖等檢查報告

是醫療險、重疾險理賠的重要依據,死亡證明是人壽險及部分重疾險中身故給付保險金理賠的重要依據。

07

保險消費者:為了減損受災引起財產損失,我們公司提前買了相關財產險,這次疫情,國家要求企業停工、活動取消或延期,企業的損失保險公司能賠嗎?

法官:大災之中,更顯保險保障的緊迫與重要。新冠肺炎疫情對生產、流通、消費各個環節均產生不同程度的消極影響。儘管保險監管機構及保險公司暫未就財產險理賠做出專項提示或說明,但結合《關於做好財產保險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險理賠服務和保險產品開發有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相關精神,發揮保險在疫情防控特殊階段保障作用,不應機械適用保險條款中關於保險責任範圍的限制性規定,在準確把握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前提下,對因新型肺炎疫情影響受損的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也應做到應賠盡賠。具體能否獲賠還需要結合購買的險種具體分析。

08

保險消費者:我是承辦展覽/會議/音樂會/時裝表演/體育賽事的公司,因疫情防控需要,我們的活動均取消/延遲了,我們公司提前購買了活動取消/延遲/更換場地險,相關費用損失可以獲賠嗎?

法官:活動取消/延遲/更換場地險,主要承保因為被保險人不能控制的原因所引起的活動取消/活動中斷/活動延期而導致的相關費用損失,包括:該活動準備的前期投入成本以及阻止、減少損失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如另外租賃場地、設備等)。

該保險保障的是由於突發或偶發情況(惡劣天氣、意外事故、恐怖襲擊、核、生物或化學攻擊、傳染病疫情、城市騷亂、城市交通系統故障、停運以及行業罷工等,而這些條款在一般的保險條款中是屬於除外責任的)導致的風險,但是不承保由於活動組織者自身能力導致的問題,比如招募不到足夠的參賽者、票房慘淡、經營不善破產等。

新冠肺炎疫情杜絕聚眾性活動,該險種承保的大量活動被暫停或取消,如購買該保險,且保險合同中

約定傳染病疫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活動取消/延遲/更換場地產生的相關費用損失可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主張賠償。

09

保險消費者:我們公司購買的企業主險中包括營業中斷險,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各地政府下達了禁止提前復工的行政命令,企業利潤損失在所難免。這種情況下能否獲賠?

戰“疫”問答︱這份疫期保險合同糾紛應對指南請收好!

法官:營業中斷險是為企業因受災導致物質損失,進而導致營業中斷(停工)而增加的額外費用及所發生的利潤損失提供保險保障。整體上,現行營業中斷險的保險範圍比較窄。營業中斷險條款通常規定在企業主險中,只有主險承保範圍內的物質發生損失進而導致利潤損失時,才能獲賠。比如,因地震導致廠房設施損毀,進而產生利潤損失,可以獲賠。本次企業停工的直接原因是疫情及行政命令,而疫情和行政命令一般不會導致主險承包範圍內的物質損失。因此,即使企業購買了營業中斷險,一般情況下也可能無法獲賠。

需注意兩種情況:(1)如擴展責任中包括企業因政府機構行政命令而發生營業中斷並導致的損失,則企業可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獲賠;(2)如購買了附加承保營業中斷保險或利潤損失保險的企業確認包含“營業場所發生疫情”的條款,企業復工後若在其營業場所發現員工或客戶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

而再次關閉營業場所,可以獲賠。

10

保險消費者:我們是醫院/物業公司/社工服務機構,我們購買了僱主責任險,這次疫情,我們的員工衝在前線,如果有員工不幸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可以獲賠?

法官:僱主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所僱傭的員工在受僱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員工出勤率降低,理論上,員工因從事業務有關工作患新冠肺炎的概率降低,但特殊行業,如醫療衛生、物業服務、社工部門等公共服務行業因防控工作量陡增導致其員工感染幾率陡增。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聯合下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確定在新冠肺炎防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因此,投保人如購買僱主責任險且

員工(不限於醫務人員)因防控疫情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的,僱主因此向員工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用、醫療費用等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

但普通員工非因履職而感染新冠肺炎造成死亡或傷殘的情形,不屬於“職業病”,也非“工傷”,僱主責任險不能賠付。

11

保險消費者:我們是三來貿易(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公司/進出口公司,為了降低在經營出口業務的過程中因進口商的商業風險或進口國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我們購買了商業信用險,受疫情影響,貨物生產、出口、物流等方面均遭受影響,我們的損失可以獲賠嗎?

法官:出口信用保險是承保出口商在經營出口業務的過程中因進口商的商業風險或進口國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的一種信用保險,是國家為了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而制定的一項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準備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險業務。

2020年1月31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宣佈新冠肺炎疫情已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隨著事態升級,參與國際貿易的企業經營風險上升。受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大的主要是出口信用保險。在出口信用保險中,保險公司對於因買方所在國頒佈法律或採取行政命令,禁止或限制買方所購的貨物進口,導致商務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時,保險公司應對國內賣方的損失予以賠償。據此,因此次肺炎疫情導致我國部分出口商品因買方所在國的限制而無法賣出遭受損失的,出口商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獲得賠付。

12

保險消費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生活多有不便,請問在此期間對簽訂或履行保險合同有什麼提示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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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主要有三點需要特別提示: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如果發生保險事故,需注意留存證據;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3

保險消費者:我知道在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人也要對重要事項做出明確說明,那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還需要注意該義務嗎?

法官:是的,保險合同簽訂時,投保人需履行好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需履行好明確說明義務,否則需承擔相應法律後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投保、承保行為通常採取較為便捷的電子方式,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過失而沒有履行某一重要事實的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可據此解除保險合同,或者在出現保險事故時依法拒絕賠付(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如果保險人沒有嚴格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而僅僅是將相關條款等交付投保人,並由投保人按照保險人的要求籤收或者簽署書面文件確認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也很有可能導致相應的條款對投保人沒有約束力。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保險消費者須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均嚴格遵照《保險法》所規定的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若保險標的情況有所變動的也應及時告知(比如僱主責任險中,員工增減變動情況;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物危險程度增加情況等);保險人對投保行為以及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等採取電子證據方式予以固定,確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及相關條款有效。

14

保險消費者: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我的車不幸發生了事故,但因疫情防控需要,我無法前往保險公司定損,我該怎麼留存證據呢?

法官: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害程度及其構成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主張保險賠償時的關鍵事實,需要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舉證證明。否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提出保險索賠時,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無法舉示證據證明損失金額及其構成,將面臨無法舉證證明保險事故損失而承擔索賠不能的法律後果。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新冠肺炎期間,保險公司現場查勘定損難度增大。人身險投保人或受益人需留存治療相關憑據以及死亡證明書;財產險投保人應留存好事故現場證據材料、企業經營會計賬簿憑證、國內外疫情相關政策法令等。

15

保險消費者: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我的車、船發生了事故,但是專業機構救援可能會遲延,在專業救援機構未來之前我是不是坐等救援就可以了?

法官:新冠肺炎期間,專業機構的救助或許遲延甚至難以實現。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事故發生後需要自救的要盡力保證措施及時、適當、有效維護保險標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盡力採取必要措施,維護保險標的安全,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對於生產經營相關的財產險,若短期復工、出口困難,且原材料、產品不易保存,應積極採取“轉銷”“出口轉內銷”的方式降低損失。


供稿:北京一中院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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