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居住证、户口迁移有效期限、新生婴儿出生登记!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按照省公安厅的工作部署,沈阳市公安局从即日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在全市推出一系列户政服务新举措,

举措一:延长居住证签注有效期限(一)居住证签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的,公安机关将通过系统自动延长居住证签注有效期限至疫情解除日(以权威部门通知为准,以下同)后60天,无需居住证持有人返沈,并前往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现场办理签注;疫情解除日后60天内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一律视为按期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二)2020年1月1日前居住证逾期未签注,并在疫情解除日起60天内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向前顺延自2020年1月1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提示广大群众选择邮政速递直接送达方式领取。举措二:延长户口迁移证件有效期限(一)2019年12月1日至疫情解除日之间,我省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迁至我省《户口迁移证》,经网上核验后,证件有效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日后40天。(二)因疫情防控造成群众持有的我省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户口迁移证》过期,外省市公安机关要求群众更换的,一律无条件为群众更换。举措三:延长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期限新生婴儿未在出生一个月内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疫情解除日后,凭《出生医学证明》正常申报出生登记。
举措四:开辟身份证、居住证办理的战时通道(一)在防控期间,企业单位可以自行确定一名负责人与属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负责人对接,将本企业所需办理身份证、居住证的人员名单及个人信息集中交给属地公安机关。(二)属地公安机关户籍身份证部门配置离线采集设备,根据企业办证需求,每月深入企业集中采集制证信息一次。身份证信息受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按照省公安厅的工作部署,沈阳市公安局从即日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在全市推出一系列户政服务新举措,

举措一:延长居住证签注有效期限

(一)居住证签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的,公安机关将通过系统自动延长居住证签注有效期限至疫情解除日(以权威部门通知为准,以下同)后60天,无需居住证持有人返沈,并前往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现场办理签注;疫情解除日后60天内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一律视为按期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二)2020年1月1日前居住证逾期未签注,并在疫情解除日起60天内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向前顺延自2020年1月1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提示广大群众选择邮政速递直接送达方式领取。

举措二:延长户口迁移证件有效期限

(一)2019年12月1日至疫情解除日之间,我省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迁至我省《户口迁移证》,经网上核验后,证件有效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日后40天。

(二)因疫情防控造成群众持有的我省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户口迁移证》过期,外省市公安机关要求群众更换的,一律无条件为群众更换。

举措三:延长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期限

新生婴儿未在出生一个月内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疫情解除日后,凭《出生医学证明》正常申报出生登记。

举措四:开辟身份证、居住证办理的战时通道

(一)在防控期间,企业单位可以自行确定一名负责人与属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负责人对接,将本企业所需办理身份证、居住证的人员名单及个人信息集中交给属地公安机关。

(二)属地公安机关户籍身份证部门配置离线采集设备,根据企业办证需求,每月深入企业集中采集制证信息一次。身份证信息受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延长居住证、户口迁移有效期限、新生婴儿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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