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守崗位 微信調解化糾紛

“以上是調解協議書,請雙方確認。確認無誤,明天下午3點帶好證件來門口簽字。”“好的”、“好的”。這段普通的對話,並不是發生在現實中,而是一名法官和兩位代理人的微信群裡。

疫情期間守崗位 微信調解化糾紛

調解工作截圖

年前的一宗合同糾紛,因為疫情導致各項溝通調解工作受阻。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胡文軒創建微信群,過年前後花費兩個星期時間調解,於近日達成和解,成功化解糾紛。

案件回顧

項目受阻延誤,甲方僅支付第一期合同款

2015年1月和5月,甲方紡織公司與乙方環保公司簽訂兩份合同,分別約定環保公司承擔完成紡織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任務和通過環保審批所需的費用,環保公司承包汙水池的設計、安裝及環保項目的檢測和驗收,並免費辦理項目環保驗收合格證及排汙許可證。合同分別項目總價230000元、工程總造價為含稅1380000元。

在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時,環保公司經兩次委託後將工作委託湖南一環保公司完成,並於2017年10月30日得到環保局的批覆。紡織公司認為環保公司逾時完成合同義務,導致工程延誤,反訴請求賠償各項損失。而環保公司則辯稱是紡織公司提供資料時間延誤所致。紡織公司僅支付合同約定第一期價款69000元,餘款未支付。

在環保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環保公司於2017年4月進場施工,工程後於2018年3月試運行。紡織公司僅支付合同約定第一期價款380000元,餘款未支付。對此,紡織公司主張工程延誤、工程質量問題,反訴請求環保公司賠償各項損失。環保公司則主張工程工期因紡織公司未提供安裝條件,否認質量問題,認為是工程運行損耗更換部件,並同意在工程款中扣減由環保公司更換部分設備費用。

法院審理:紡織公司需要支付足額工程款和滯納金

針對第一個糾紛案件。案涉環評批覆已於2017年10月30日完成,案涉合同尾款應於取得環評批覆時支付。故一審法院支持環保公司請求紡織公司支付剩餘款項1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針對第二個糾紛案件。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2017年4月,案涉主要材料到達施工現場,紡織公司依據合同應於同月支付第二期款;2018年7月,案涉工程調試完成,應於同月支付第三期款。紡織公司至今未付,構成違約。依據合同法規定,環保公司未收到紡織公司的第二期付款,有權拒絕履行辦理兩證的義務,由此造成兩證遲延履行的責任由紡織公司承擔。故判決紡織公司向環保公司支付工程款610000元及以460000元為限的滯納金。

紡織公司均不服,依然認為不應該付款,而且環保公司應該賠償,遂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兩案分別提起上訴。

南轅北轍調解到心服口服

2月13日,胡文軒表示,該案兩方當事人對糾紛爭議較大,主要是一審判紡織公司支付合同款,調解時紡織公司仍堅持認為兩案中環保公司均有過錯,均構成違約,其不僅不需要付款,環保公司還應賠償,雙方爭議很大,各自主張南轅北轍。

“在調解過程中,紡織公司先後不斷提出兩案的款項兩相抵扣各方均無需付款,紡織公司只付六成、八成合同價款,不付違約金等調解意見。在徵詢環保公司意見後,我感覺紡織公司一方調解意見難於促成,意圖要拖延付款。因此,我限時雙方接受調解,否則逾期判決。紡織公司此後就變得更加積極、務實,提出在判決本金基礎上減付違約金的意思。又經幾輪調解,我轉變調解思路,直接強勢否定紡織公司的期望金額,提出更為合理的和解金額,而雙方對此也並不抗拒,卻意外促成了雙方討價還價式的直接交流。雙方經各自退讓,紡織公司向我提出一個合理金額,而我感覺調解可能最終有戲,就直接電話聯繫環保公司的老闆。環保公司老闆一開始還抱怨對方信用太差、不滿意判決等等,後經我不斷分析案情,環保公司在兩案中也反映經營管理存在的問題,並結合司法實踐向他提出幾條有針對性的經營建議。他也可能覺得有道理,提升了對我的信任度,最終也認可了和解方案。”

雙方經多回合交鋒最終確認了兩案調解金額、支付方式等問題。胡文軒利用微信聊天群確認調解協議內容,先行製作調解筆錄,變通程序性審查的工作。最終,紡織公司以調解方式支付環保公司850000元了結兩案全部糾紛。

疫情期間守崗位 微信調解化糾紛

協議簽訂過程

胡文軒介紹,調解內容經各方確認後,我們也簡化調解協議簽訂過程,但也並沒有放鬆防疫工作,始終落實監測體溫、不進入法院區域、使用各自筆具、相互不接觸等措施。雙方在調解協議、筆錄簽名後直接離去,前後僅花費一、兩分鐘。

雙方雖未能握手,但曾經不可調和的矛盾在雙方口罩掩映下的微笑眼神中最終化解。待疫情消退、陽光燦爛時,雙方也相信會再次真誠握手,繼續合作。


通訊員:袁小燕 鄧佩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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