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下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的法律問題分析(五)——疫情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面臨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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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的法律问题分析(五)——疫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面临的困难

北極星固廢網訊: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面臨的困難

面對疫情期間的醫療廢物管理及應急處置現況,我國生態環境部、衛生健康委員會及時出臺現相應文件,快速統籌協調,為應對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的無害化處理明確方向、做好部署、提出要求,各省、市地方政府及省、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也同時出臺做好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的相應通知,為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的無害化處理高效、有序地開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與此同時,隨著疫情的持續發展及醫療廢物產生量的不斷增加,當前應對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的措施會面臨日益複雜的問題,故,筆者在此對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將面臨的困難及需要關注的重點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1我國針對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的專門性法律規範存有空白

(1)缺乏較高層級的法律規範

針對本次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的處理、處置,生態環境部於2020年1月21印發《關於做好新冠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0〕46號,下稱“《通知》”),於2020年1月28日印發《新冠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與技術指南(試行)》(下稱《指南》)。縱觀以上兩份文件,《通知》為總體性要求,較為寬泛;《指南》針對本次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的無害化處理提出相應要求,但亦是以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或原環境保護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此前發佈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試行)》(環發〔2003〕206 號)、《應對甲型 H1N1 流感疫情醫療廢物管理預案》(環辦〔2009〕65 號)等文件的要求為基礎。不難看出,上述部門規範性文件,在法律規範層級上較低,當前疫情的防控和疫情期間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形勢嚴峻,需要國務院各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級政府聯合協作,形成合力。僅有生態環境行政部門發佈的《通知》和《指南》等文件,無法律或行政法規予以統籌規範,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的無害化處理在具體執行上或將面臨各部門、各行政區域政府及部門間協調不暢、處理效率不高、缺乏監督等問題。另外,已有的行政法規規定較為籠統,無應對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的具體性、專門性規定。當前施行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雖在立法層級上為行政法規,但其並無對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的具體性、專門性規定,亟待修訂完善。

(2)缺乏針對城鎮居民小區、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等區域的病毒防護用品等固體廢物的無害化處理的專門性規定

對於城鎮居民小區、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等區域產生的廢棄病毒防護用品及特殊生活垃圾,如口罩、手套、防護服、鞋套、紙巾等廢棄病毒防護用品及生活垃圾,雖未按照醫療廢物納入《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進行管理,但其與《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常見組分或者廢物名稱”存在重合,比如,“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洩物汙染的物品”,此類醫療廢物在上述區域民眾的日常生活和病毒防護中亦會使用和產生,特別是對於已感染新冠肺炎且未被發現、未被醫療機構收治的居民,其日常生活所產生的廢棄病毒防護用品及特殊生活垃圾實則與醫療廢物有相同的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在當前疫情傳播日益嚴峻的形勢下,對於城鎮居民小區、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等區域產生的廢棄病毒防護用品及特殊生活垃圾的處理,亦應當以特殊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收集、暫存、運輸及處置,不能按照一般生活垃圾予以處理。

我國當前在國家層面並無統一的法律規範對疫情期間城鎮居民小區、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等區域產生的病毒防護用品、特殊生活垃圾等固體廢物的處理進行規制,僅在地方政府層面發佈相應的“通知”“指南”等臨時性文件予以規範和要求。此種情況下,對於以上區域產生的病毒防護用品、特殊生活垃圾等固體廢物應如何定性(當前各地對於此類固體廢物的定性不一,有按照“其他垃圾”處理的,如廣東[1];有按照“有害垃圾”處理的,如四川[2]等地),按照何種標準和要求收集、暫存、運送、處置,收集、暫存、運送、處置的主體及責任邊界如何確定,以及監管主體及監管職責如何確定等問題都亟需國家層面出臺統一的行政法規或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出臺相應規範性文件予以明確。當前,存在使用後直接將此類固體廢物與一般生活垃圾混合丟入垃圾桶,再由環衛部門工人分揀的情況,存在汙染一般生活垃圾甚至造成病毒擴散的風險。

2醫療衛生機構對於醫療廢物的收集、暫存及自行處置的能力有待進一步評估、考察

首先,對於醫療衛生機構的相應汙染防治場所、設備、設施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要求需進一步考察。一是疫情期間對於醫療衛生機構收集、暫存醫療廢物的管理要求更高,醫療衛生機構用於收集、暫存醫療廢物的場所、設備、設施是否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做到防流失、防洩漏、防擴散;二是醫療衛生機構相應的汙染物排放是否能夠保證達標,如,對於有汙水處理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其汙水處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處理效果是否能夠持續達標,無汙水處理設施或處理水平無法達到要求的醫療衛生機構,是否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汙水和城鎮汙水監管工作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20〕52號)的要求採取“因地制宜建設臨時性汙水處理罐(箱),採取加氯、過氧乙酸等措施進行殺菌消毒”等措施。

其次,醫療衛生機構的一線工作人員及保潔人員在醫療廢物的收集和暫存過程中的疫情防控意識和環保意識是否到位,能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和文件的要求進行相應分類、消毒、暫存、登記、管理等有待持續評估和考察。

另外,醫療衛生機構自行處置能力及風險防控保障措施有待進一步評估和考察。根據生態環境部印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與技術指南(試行)》的要求,醫療衛生機構可自行處置或在臨近醫療機構處置醫療廢物,豁免環境影響評價及醫療廢物經營許可手續[3]。故,如何確保醫療衛生機構自行處置醫療廢物能夠達到衛生防疫及環境保護標準亦是當前需要關注的問題。

3通過非醫療廢物專業處置設施開展疫情期間的醫療廢物處置活動需關注非醫療廢物專業處置設施的汙染物排放情況,處置設施項目主體的環評及經營許可豁免等問題

生態環境部印發的《新冠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與技術指南(試行)》中要求:“以設區的市為單位摸排調度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情況,將可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工業爐窯等納入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資源清單。各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做好醫療廢物處置能力研判,在滿足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出的衛生防疫要求的情況下,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處置的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啟用應急處置設施。”

該要求明確,在現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資源緊張的情況下,經本級政府審批後可啟用非醫療廢物專業處置設施開展疫情期間的醫療廢物處置工作,因此非醫療廢物專業處置設施是否具備針對醫療廢物處置的汙染防治設施,汙染物排放是否能夠達標,以及處置效果能否實現無害化等問題需在啟用非醫療廢物專業處置設施前進行客觀、詳細的評估和研判。另外,非醫療廢物專業處置設施處置醫療廢物從環評法律規範角度存在環評的“重大變更後的重新環評”“未批先建”及“未驗先投”等涉及行政責任的情形;從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角度還存在無資質經營收集、貯存、處置醫療廢物行政責任的情形。生態環境部印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與技術指南(試行)》僅對醫療衛生機構自行處置疫情醫療廢物的環境影響評價及醫療廢物經營許可等手續提出豁免,而對於非醫療廢物專業處置設施項目主體的環評及醫療廢物經營手續的豁免未作規定。

4國家及地方各主管部門間的協調聯動機制需進一步完善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醫療廢物的收集、暫存、運送及處置的各個流程涉及環境、衛生、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住建、供水等部門職能,且在相應事項監管上存在職能重疊,或將產生監管職能主體、範圍、方式及責任不明晰的情形。生態環境部及各地區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疫情期間醫療廢物處理的工作通知和安排中均將“協調聯動”“形成合力”等提到重要的位置,其實施和完成情況對於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及防止疫情擴散的整體效果有著重要的作用。

註釋

[1]《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廢棄口罩管理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範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2020-01-29.

[2]四川率先出臺省級新冠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汙染防治技術指南,2020-01-30.

[3]生態環境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與技術指南(試行)》202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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