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車管局、房管局、稅務局判罰不合理時,民告官的你該怎麼辦?

當今社會是個法治社會,越來越多的人會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但是,也有些人覺得去法院維權太過於複雜麻煩,然後就不了了之,今天帶領大家來看看除了法院,我們還有另外一種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那就是行政複議。那到底哪些事情我們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需要找誰呢?而且行政複議在考試過程中該如何進行考察呢?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行政複議的具體內容。

被車管局、房管局、稅務局判罰不合理時,民告官的你該怎麼辦?

一.概念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行政複議範圍

確定行政複議範圍有兩個方面,一是可以受理的事項,二是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

(一)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

行政機關的許多行為都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複議所針對的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為。

1.行政複議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在行政複議中受到審查。

2.行政複議審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的申請人,在提起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同時,可以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定,提出進行審查的請求。可以請求進行審查的行政規定是指: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二)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不得提出行政複議。

三.行政複議機關

(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機關

這類行政部門的行政複議機關有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兩類,從而出現選擇管轄。法律規定這種情形下的行政複議機關,由申請人進行選擇。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複議機關確定,不完全適用上述規則。根據《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如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等,實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

(二)省級以下地方各級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機關

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複議機關。

(三)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機關

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被申請人時的行政複議機關,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如果申請人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行政複議法》第 14條的規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國務院部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對上述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當事人不得對國務院的最終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複議機關

1.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為被申請人時,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2.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作為被申請人時,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為被申請人時,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4.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被申請人時,由他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5.繼續行使被撤銷行政機關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被申請人時,由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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