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十七條新規為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十七條新規為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級法院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和穩企助企要求,切實強化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司法應對,深入探索便民利民舉措,最大限度減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影響,避免因肺炎疫情引發糾紛導致企業陷入困境,支持企業渡過難關,為葫蘆島企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現結合葫蘆島法院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健全因疫情影響的涉企糾紛化解、訴訟綠色通道和快速維權機制。積極運用移動微法院等平臺進行網上糾紛引導化解和網上立案,符合受理條件的涉企糾紛,努力做到“一次不用跑”就完成立案工作。

二、對企業因疫情影響造成訴訟權利無法正常行使的,依法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企業和當事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期舉證、出庭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積極推廣網上開庭、網上調解機制,健全涉企糾紛快速審理機制,進一步提升辦案質效。

三、積極營造疫情防控期間穩定企業生產經營的良好法治社會環境。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部署,從快從重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懲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等擾亂市場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嚴懲製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犯罪行為,嚴懲藉機造謠滋事、惡意汙衊攻擊、暴力傷醫、妨害公務等犯罪行為。依法審理疫情期間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交通管理秩序、涉哄抬原材料價格、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處罰案件,對有關部門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採取的各類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予以監督支持。

四、妥善審理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生產經營、商貿零售企業的買賣合同和特許經營糾紛。對生產經營、商貿零售企業和相關經營者主張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合同、買賣合同、特許經營合同履行困難甚至履行不能的,可以結合不同時間段、不同地區疫情嚴重程度、當地政府防控措施等綜合判斷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合理認定不履行合同的免責條件是否成立,以及延遲履行期限等免責程度。積極通過調解等方式,鼓勵生產經營、買賣合同雙方以及特許方與被特許方相互諒解,以寬展履行期限、相應減免加盟費、違約金等方式共克時艱。

五、妥善審理因疫情影響的企業金融糾紛。密切關注疫情影響下的企業資金鍊、擔保鏈問題,對確因疫情影響造成還貸困難的企業,努力促成銀企協商達成展期續貸協議,酌情減免逾期違約金。對因疫情影響的保險理賠案件,積極引導進行訴前調解。

六、妥善審理因疫情影響而產生的餐飲、旅遊、物流等服務合同糾紛。對確因疫情影響造成合同逾期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並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儘可能減輕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相關充分證據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妥善處理,合理確定民事責任。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公平化解糾紛,減少企業的訴訟負擔,維護消費者的合理權益。

七、妥善審理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確因執行疫情防控要求,造成工程項目停工,當事人請求工期合理順延的,盡力予以支持。因此造成商品房交房和辦證延誤的,在計算逾期違約金時,可考慮扣減相應天數。

八、妥善審理因疫情影響正常履行的經營性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對企業和相關當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張減責或免責的,及時依法作出認定,公平合理確定當事人責任,切實維護房地產租賃市場穩定。繼續按原合同履行顯失公正的,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予以調整。

九、妥善審理因疫情影響的企業勞資糾紛。儘可能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妥善化解因疫情救治、醫學觀察、隔離治療以及企業因疫情延遲復工、停工停產等引發的勞動爭議,積極促成企業與職工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鼓勵勞動者和企業共渡難關。

十、妥善審理因疫情影響的企業破產案件。對因受疫情影響而暫時陷入困境,但仍有挽救可能的,一般不應認定該企業具備破產原因。靈活把握運用強制清算、破產重整(預重整)、破產和解和破產清算程序,實現企業再生改造或依法有序退出市場。

十一、加強涉企業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力度。既要考量保全的必要性,也要切實掌握保全的合理性,兼顧申請雙方的利益。對申請財產保全的企業提交保證金困難的,可適當調低保證金比例或採取保全保險擔保等更為靈活的擔保方式。

十二、妥善辦理因疫情影響的涉企執行案件。對企業被執行人提供相應證據,明確用於疫情防控的專項資金、專門賬號和專用物資,不輕易採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已經作出的,要儘快予以解除。進入破產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緊急許可其恢復生產防疫物資。對其他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企業要強化善意執行,積極促成各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

十三、妥善審理因疫情影響的涉外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涉外商事經濟活動的規律特點,合理確定舉證期限、分配舉證責任,適時啟動依職權調查,強化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規則的適用,依法認定疫情及其管控舉措對涉外合同履行等的影響,切實維護涉外商事企業的合法權益。

十四、依法支持穩企相關舉措。及時跟進把握當地市委政府制定的穩企系列支持政策措施,對強化金融信貸支持、強化就業穩崗支持、強化稅收寬鬆支持、強化外貿流通支持等政策措施,特別是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差異化優惠金融服務、開展融資性保險等做法,依法予以支持。

十五、完善因疫情影響的困難企業司法救助機制。加強對因疫情涉訴的困難企業申請司法救助的引導,加大對困難企業申請訴訟費用緩、減、免的支持力度。對勝訴企業,裁判作出後及時退還其預交的訴訟費。對參與防疫物資生產的相關企業、防疫診療機構和受肺炎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的涉民生案件,符合條件的,可通過聯動救助方式提供司法救助。

十六、充分發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綜合機制作用。不斷健全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綜合機制,切實將涉企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在確保及時化解糾紛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涉案企業意見,依託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全面加強涉企民商事案件調解、輕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協調和執行案件和解工作。

十七、深入開展依法助企、精準幫企活動。採取線上方式開展民營企業糾紛風險預防化解指導工作,主動收集企業訴求,摸排掌握轄區企業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導致的各類經營風險和法律問題。積極通過移動微法院、12368司法服務熱線等平臺,向轄區企業解讀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助力企業有效應對疫情、提振信心。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上級法院出臺相關意見規定不一致的,遵照上級意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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