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檢察院聯合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建立防疫期間辦案工作機制


為貫徹落實最高檢下發的《關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刑事案件辦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的工作要求,強化辦案工作保障,確保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益,玉溪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結合玉溪市檢察工作實際,第一時間採取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和應對處置工作。玉溪市檢察院針對疫情防控期間案件辦理有關內容與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玉溪市公安局、玉溪市司法局共同協商並經市委政法委同意,聯合印發《關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刑事案件辦理的指導意見》,建立防疫期間辦案工作機制,保證案件辦理既嚴格依法,又嚴格落實隔離、防控要求,共同維護正常的辦案秩序,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鑑於當前特殊的疫情形勢,指導意見明確在疫情防控期間應以案卷書面審查為主要方式,儘量不採取當面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以及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可以採取電話或者視頻等方式進行,以減少人員流動、聚集、見面交談;對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可以通過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書面聽取意見,由犯罪嫌疑人填寫並簽字後及時收回審查附卷。對辦案人員確需當面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儘可能縮短訊問和會見時間,全程戴口罩,嚴格消毒,嚴格做好防護措施。

指導意見還明確,防疫期間辦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應當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節是否惡劣等因素,堅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對於危害疫情防控、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依法從嚴從重把握。

指導意見嚴格落實最高檢要求,在相關案件的辦案期限方面,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計算的規定,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對於非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期限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對於已經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屆滿未能作出逮捕決定的,應當變更或解除強制措施。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辦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三次延長審查期限為限,退查和延長應當以符合法律規定且客觀必要為原則。

此外,玉溪市檢察院嚴格落實隔離、防控的要求,各部門認真履職,各司其責,更好地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貢獻檢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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