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準確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歲末年初,九省通衢的武漢市暴發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並隨著春運大潮迅速蔓延到全國。當前,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要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要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意見》在“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部分涉及三個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公務罪。與2003年5月“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比,增加規定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由於實踐中極少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下面筆者以該罪為重點對如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予以解讀。

一、關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法律規定和追訴標準

根據《刑法》第330條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2)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3)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4)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個人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按照危害程度,將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最重,防控措施也最為嚴格。甲類傳染病僅包括鼠疫和霍亂兩種。

2003年4月原衛生部決定將非典型肺炎列入法定傳染病進行管理,但並沒有明確該病為甲類傳染病或者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由於《刑法》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要求必須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這就導致非典期間一些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有關防控措施,引起非典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無法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面對這一難題,當年5月中旬“兩高”緊急出臺了《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非典疫情過後,2004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傳染病防治法》,第4條增加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為貫徹落實好上述規定,2008年6月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9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訴。可以看出,該立案追訴標準將《刑法》第330條中的“甲類傳染病”擴大為“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筆者認為,最高檢、公安部的這一擴大規定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傳染病防治法》時,專門增加規定對個別乙類傳染病採取甲類傳染病防控措施的立法本意。

二、《意見》中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根據《意見》規定,行為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公務罪。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對三個罪進行界定。

(一)犯罪主體範圍不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兩類人: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是指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佈的《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診斷標準》,符合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診斷標準的人;病原攜帶者,是指感染病原體無臨床症狀但能排出病原體的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妨害公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限於自然人。

(二)犯罪主觀方面表現不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不僅傳播病毒行為是故意的,而且對危害後果也是故意的,包括希望的直接故意和放任的間接故意。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主觀方面是混合過錯,行為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是故意的,對危害後果則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這也是該罪的特殊之處。妨害公務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對妨害公務的行為是故意為之。

(三)犯罪行為方式和危害後果不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行為方式:一是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這種行為方式既處罰危險犯,也處罰結果犯。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的。這種行為方式僅處罰結果犯。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除上述兩類特殊主體實施的兩種行為方式之外的,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妨害公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行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務罪定罪並從重處罰。

(四)犯罪侵犯客體不盡相同。這三個罪都侵犯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但同時還侵犯了其他客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安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衛生;妨害公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秩序。

三、如何準確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這次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1月20日國家衛健委新年第1號公告指出:經國務院批准,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應當說,從刑法角度講,這一決定是非常必要的,及時有效地激活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這個罪名,這也是《意見》相比前述“兩高”2003年司法解釋的一個顯著進步。

(一)處理好定罪量刑的問題。根據《意見》規定,實踐中除了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兩類特殊主體實施的兩種行為方式外,對於行為人實施的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應當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由於司法實踐中該罪極少適用,在處理時要注意把握好定罪量刑的問題。一是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構成該罪要求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二是區分實害後果和危險後果。該罪犯罪後果既可以是引起新冠病毒傳播的實害後果,也可以是引起傳播嚴重危險的後果,雖然引起這兩種後果之一均構成犯罪,但在量刑時要予以區分。

(二)處理好法條競合的問題。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如果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但其並沒有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如果引起了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這種行為實際上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根據《意見》規定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這種情況屬於法條競合時“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適用原則。

在具體案件中,如果行為人不符合《意見》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限定的兩類特殊主體實施的兩種行為方式,但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構成,同時能夠證明行為人故意傳播新冠病毒並且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這種行為實際上同時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法定刑為七年有期徒刑,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如果需要對行為人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應當擇一重罪即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這種情況屬於法條競合時“重罪優於輕罪”的適用原則。

(三)處理好牽連數罪的問題。對於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行為,但是並沒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則按照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如果引起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則同時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此應當數罪併罰還是擇一重罪處罰,《意見》沒有明確規定,《刑法》中類似情況兩種處理方式均有。本著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在沒有明確規定數罪併罰的情況下,應當對其擇一重罪處罰;考慮到當前正處於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妨害公務罪的法定刑較輕,筆者認為應當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重處罰。

四、辦理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件應當注意的其他問題

《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在我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即便如此,有的地方仍然出現了一些拒絕執行或者逃避執行防控疫情措施的行為,特別是有的本應隔離治療或者隔離觀察的人,故意隱瞞自己行程、病情和接觸人員等情況,嚴重侵害了他人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實踐中,執法司法機關在辦理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件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問題。一是注意採取非刑罰處理方式,避免打擊面過大。《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詳細規定了發生突發疫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的防控措施,但這並不意味著只要違反這些防控措施的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情節顯著輕微的,或者危害不大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責令糾正,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二是注意採取適當的強制措施,避免疫情擴散。特別是對於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以及他們的密切接觸者,依法需要隔離治療或者隔離觀察,如果羈押在看守所,由於缺乏必要醫療設備無法給予患者救治,也極易發生所內疫情傳播。因此,對可捕可不捕應當不予逮捕,儘量減少羈押。三是注意依法從快從重打擊,及時形成有效震懾。在程序上,要依法加快辦案節奏;在實體上,比平時同類犯罪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及時警示、教育、引導社會各界嚴格遵守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措施,避免觸犯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在全社會形成依法科學有序防控疫情的合力,早日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文章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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