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子有個案例:一村民請別人在家吃飯,別人吃了塊肥肉,噎死了,這個責任怎麼劃分,是不是跟好意同乘類似?

喳哩吱


自己噎死了還怪遞肉的人嗎?那不就成了以前說的,貪戀美色怪人家女的太好看?貪汙不怨自己怨錢太誘惑人了嗎?那這樣的話,肉的責任最大,肉噎的嘛!


江湖一旦皮


痴長六七。


老七35341


應該說先大家一起坐下來談。出了這種事是大家不願意看到的。如果能談儘量能幫幫人家,畢竟家中突然少了一個人會有很大的精神和經濟上的打擊。如果是主要勞動力那就更慘了!

如果打官司,遇到不幸的是未成年人,那就比較麻煩,因為法律會根據未成年人主觀意識不強,你沒有很好的提醒和照顧讓你負大部分責。當然如果他的監護人在同桌那就另當別論了。

如果是非智障殘疾成年人按法律上講你就沒有多大的責任了。

如果你智障無論年齡多少那你就中彩了,當然同樣監護人在同桌要你就沒有什麼責任了。

不過前提是你提供的肉要是熟的。

現在的社會請客也是有風險的[捂臉]


一語道破1234


你好,這個案例應當屬於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是犯罪,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這裡的“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指的是不可抗力,“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指的就是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有三個條件:

(1)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2)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3)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不能預見是指行為人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損害結果,而且根據當時各方面的情況,他不可能預見、不應當預見。

這個案例中的情況就是如此,按照正常人的邏輯和日常生活經驗,吃飯的時候吃肉是完全正常的行為,一個人在吃飯時被一塊肉噎死的幾率非常非常低,低到可以忽略不計的地步,大家在吃飯時也不會考慮是否會被噎死的問題,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不可能對吃肉噎死這件事進行事先預料和預防,也沒有預防的必要。請人吃飯的村民在他人吃肉被噎死這件事,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雖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後果,但是不承擔責任。


稜鏡說法


請客人和參加聚會的人都沒有責任,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出於人道主義,請客人和參加聚會的人可以給予死者一定補償。


老丁8105


這個請您去請律師來幫忙。他們是專業的。


義工猿猴


這事,一般請吃飯,關係肯定不錯,出了事主家也想不到,有良知的人不會去告的。


勇哥


說到責任怎麼劃分,最應該直接進法院。另建議:提問的時候請務必把話說清楚!


用戶4338571498276


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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