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頭條】隔離病毒不隔離服務 ——佳木斯市檢察院疫情防控時期為民營企業“開具藥方”

為認真貫徹落實高檢院、省院及佳木斯市委市政府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各項工作部署,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充分發揮民事行政檢察職能,精準服務民營企業,結合新冠肺炎疫情的實際情況,積極為民營企業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為民營企業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提供合理建議,適時“開具藥方”。


【微頭條】隔離病毒不隔離服務 ——佳木斯市檢察院疫情防控時期為民營企業“開具藥方”


一、準確理解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時止損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來勢洶洶,從開始的“有限人傳人”變為傳染肆虐,舉國上下都在抗擊疫情,足見其完全符合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不可抗力所具備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個特點。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當事人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因此,對企業確因疫情影響無法部分或全部履行的合同,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責。


二、準確適用不可抗力免責規則,做足準備


並非所有合同都可援引不可抗力而免責,如因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則不能免除責任。另外,還應考慮合同無法履行與疫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只有受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且及時履行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通知對方及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後,方能免除責任。同時,應保存好相關證據,如政府發佈的管控公告、企業延遲復工的通知、媒體的新聞報道等能夠證明疫情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了影響的相關證明,為將來可能產生的訴訟留存證據。


三、準確評估疫情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審慎經營


目前,部分企業陸續復工,逐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如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在疫情期間簽訂相關合同的,應結合本行業特點及地區實際情況,充分評估疫情可能對合同履行所產生的影響,並在合同條款中對於違約及免責條款進行明確約定,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合同簽訂後,要時刻關注疫情最新動態,如出現影響合同履行的新情況,應及時同對方溝通,適時調整合同內容。

【微頭條】隔離病毒不隔離服務 ——佳木斯市檢察院疫情防控時期為民營企業“開具藥方”


在下步工作中,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將與民營企業持續保持密切聯繫,通過網上諮詢、在線解答等方式,開展定向調研,準確瞭解民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及司法需求,及時為民營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與民營企業共度難關,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文字:劉念祖

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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