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头条】隔离病毒不隔离服务 ——佳木斯市检察院疫情防控时期为民营企业“开具药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及佳木斯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工作部署,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精准服务民营企业,结合新冠肺炎疫情的实际情况,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为民营企业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提供合理建议,适时“开具药方”。


【微头条】隔离病毒不隔离服务 ——佳木斯市检察院疫情防控时期为民营企业“开具药方”


一、准确理解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时止损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从开始的“有限人传人”变为传染肆虐,举国上下都在抗击疫情,足见其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所具备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个特点。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当事人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此,对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的合同,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责。


二、准确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规则,做足准备


并非所有合同都可援引不可抗力而免责,如因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责任。另外,还应考虑合同无法履行与疫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及时履行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通知对方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后,方能免除责任。同时,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政府发布的管控公告、企业延迟复工的通知、媒体的新闻报道等能够证明疫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影响的相关证明,为将来可能产生的诉讼留存证据。


三、准确评估疫情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审慎经营


目前,部分企业陆续复工,逐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如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疫情期间签订相关合同的,应结合本行业特点及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评估疫情可能对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影响,并在合同条款中对于违约及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合同签订后,要时刻关注疫情最新动态,如出现影响合同履行的新情况,应及时同对方沟通,适时调整合同内容。

【微头条】隔离病毒不隔离服务 ——佳木斯市检察院疫情防控时期为民营企业“开具药方”


在下步工作中,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将与民营企业持续保持密切联系,通过网上咨询、在线解答等方式,开展定向调研,准确了解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司法需求,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与民营企业共度难关,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文字:刘念祖

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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