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通报


对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通报

一、1月29日17时许,兰西县公安局长江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长江乡双堡村某超市内多人正在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屋内还有多名人员观看。所长赵兵带领民警当即将该超市老板李某和参赌人员悉数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李某(男,37岁,兰西县长江乡人)对拒不执行疫情指挥部公告和聚众赌博等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刘某等7名参赌人员对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兰西警方对违法行为人李某予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的处罚,对刘某等违法行为人也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二、2月5日20时许,绥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林大队在辖区进行疫情防控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人和街至中兴大街路段,立即对其进行检查劝返。同时发现该车驾驶人闫某身上有酒气,有酒驾嫌疑,执勤民警随即将驾驶人闫某带回到北林交警大队做进一步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39mg/100ml,驾驶人闫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违法行为人闫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同时暂扣6个月,且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2月6日15时许,在望奎县疫情防控实施道路交通管制期间,火箭镇正兰村村民田某驾驶黑色捷达车在南四街三百附近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发现后拒不配合检查,并对民警进行辱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望奎警方对违法行为人田某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四、2月8日,明水县公安局兴仁派出所民警在疫情巡逻防控时发现,兴仁镇兴发村董某家聚集了13人正在打麻将。其中刘某、林某、王某、谷某为参赌人员,另有董某、李某、邢某、魏某、金某等9人围观。经询问,13位违法行为人对拒不执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在疫情防控期间聚赌聚集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明水警方对上述13位违法行为人分别予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五、2月8日,安达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居民常某、刘某报案称,被杨某以卖口罩的名义分别诈骗10万元、20余万元。同时刑警大队还接到五大连池警方的协查函。五大连池市居民刘某被一名微信好友(杨某) 以卖口罩的名义诈骗12万元。接到报案和协查函后,刑警大队立即开展调查。经大量工作,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杨某。当日,民警在安达市金典国际小区附近将杨某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供述自己在手机中进行赌博输钱后,产生了实施诈骗的想法,因正值疫情严重之时,遂想到利用卖口罩的方式诈骗,于是便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卖口罩的虚假广告,先后骗取常某、刘某及五大连池市居民共42万元,而其本人并没有售卖口罩的能力。随后,在审讯中杨某又交代其以同样的方式骗取朋友刘某某2万元钱、骗取一名微信好友20余万元。至此,犯罪嫌疑人杨某已经涉案5起,涉案金额达65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男,28岁,安达市人)已被安达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六、2月9日8时许,望奎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在望奎县北环路和文明路交叉口,有非法营运车辆揽客拉人。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当场查获两台无照营运车辆,分别为王某某驾驶的起亚(黑MD***0)、邓某驾驶的SUV(晋A3***3),两车共载有4名乘客,并在王某某车上发现望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发的望奎县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通行证和望奎县兴安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证明。经调查核对,王某某所持的证件系伪造证件。随后,交警部门将司机和乘客带回望奎县公安局。经询问:两辆车的乘客都是去往哈尔滨市,与哈市驶来的非法营运车在依四路望奎高速口交换乘客,该车即将抵达望奎县。交警部门提前在望奎高速路口进行布控,成功将该车查获,将司机张某及两名乘客带到公安机关。因两名乘客都是望奎县人,现已被所在社区和村屯带回居家隔离。司机王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望奎警方依法对使用伪造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予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将邓某、张某及3台非法营运车辆移交交通运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2月10日上午,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民警在北林区东直南四路口交通管制卡点执勤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黑色大众SUV越野车无通行证且未悬挂号牌。截停后,该人不能提供驾驶证、行驶证,自称是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巡逻防控大队民警,向执勤人员出示了一个“人民警察证”。经进一步盘查询问发现,赵某根本不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而是一名冒充的“警察”,民警将其传唤至北林分局作进一步调查。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3岁,北林区人,无职业)供述,假扮警察是为了交通管制期间能够方便出入。目前,赵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北林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人民警察证”予以收缴,对所驾驶的车辆暂予扣押。


目前, 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为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 发挥群防群控作用,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我市已开通疫情防控违法违纪情况有奖举报电话,希望广大市民对疫情期间违法违纪情况积极进行举报:


一、 举报奖励范围

(一) 凡 2020 年 1 月 11 日后从武汉等疫情重点区域进入或返绥人员、 未按要求实施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措施的, 其本人及亲属未主动到派出所报告或拨打 110 的,未到所在街道办、 乡(镇) 、 社区登记并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已经登记、 报告的除外) 。

(二) 近期出现发热、 咳嗽、 乏力等症状人员,未主动到所在街道办、 乡(镇) 、 社区登记并到指定医院进行就诊的。

(三) 私自接纳、 容纳武汉等疫情重点区域人员居住,

刻意隐瞒不报的。

(四) 违反取消聚集性活动有关规定, 擅自举办酒席、

聚餐、 聚会、 娱乐、 赌博等聚集活动的。

(五) 餐饮、 洗浴、 休闲娱乐场所私自营业或人员聚集的。

(六) 居民小区、 村屯、 单位, 特别是发生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小区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

(七) 小型学校或幼儿园、 小医院、 小旅馆、 小生产加工企业等“九小场所” 违反禁令, 私自经营的。

(八)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 未尽职尽责, 造成重大隐患或重大风险行为的。

(九)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 举报方式

(一) 电话举报。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 身份信息等情况, 以及被举报对象姓名(名称) 、 现居住地址等详细情况。

(二) 举报电话:110。

三、 举报奖励办法

(一)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 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迅速组织查证。

(二)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每条线索给予人民币 500元奖励; 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信息, 奖励人民币 2000 元。

(三)奖励资金由各县(市、 区) 财政列支, 由各县(市、区)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防控组负责兑现。 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 对举报人信息要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个人信息。 对恶意举报、 诬陷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绥化市公安局

202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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