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通知(请广泛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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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迅速开展流动人员和新冠肺炎高危

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登记及依法严厉查处

涉疫违法犯罪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组:

现将自治区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流动人口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登记的通告》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的文字资料和广播录音下发给你们,请各地迅速在街道乡镇、社区嘎查村、居民区、企业、车站、机场及警务方舱、检测站点等场所张贴上述通告,并反复广播通告内容。


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组

2020年2月10日


关于流动人口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登记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流动人口及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如实申报登记,是落实疫情防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的关键环节,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自觉接受社区、单位的排查、监测和管理。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凡2020年1月1日以来,到我区的流动人口(跨市县居住人员),要主动向居住地管辖派出所或社区申报暂住登记。申报暂住登记可扫描“内蒙古自治区流动人口申报登记”二维码自主申报登记。

三、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暂住登记,由单位雇佣的,单位要负责督促申报;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负责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家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户主负责督促申报。发现来自湖北和广东、浙江、河南、湖南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四、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患者,隐瞒和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流动人口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用工单位、出租房主、被投靠家庭户主未落实督促报告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六、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区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区人员和与确诊病例、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委举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10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区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区人员和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向当地疫情防控机构登记报告。2020年1月以来的流动人口未申报登记的要在2月12日18时前主动到居住地管辖派出所或者社区申报暂住登记。通报发布后来我区的流动人口,要在来暂住地当日申报暂住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2月9日

关于流动人口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登记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好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下列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一、依法严厉查处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苏木)、街道、社区、嘎查、村(居)委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的,依法从重处罚;暴力抗法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严厉查处拒不配合健康状况登记、隔离措施的行为。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我区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按照所在盟市、旗县(区)的有关要求如实进行健康状况登记,严格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居家隔离观察或者集中隔离观察14天。对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尚不构成违法行为的,进行批评教育,明确告知其违法后果,并全程录音录像;不听劝阻,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严厉查处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频繁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没有造成后果的,明确专人负责管控,利用互联网和视频设备进行24小时监控;对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严厉查处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的,依法从重处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或者故意毁坏医务人员防护服、护目镜、防护口罩等防护装备,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医用器材,生产、销售假劣防疫药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产品,数额较大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法严厉查处利用疫情非法牟利的行为。经营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严厉查处涉及疫情的造谣、传谣行为。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依法从重处罚;编造、故意传播、散布虚假疫情信息,造谣生事、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八、依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行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九、依法严厉查处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行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特效药”等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防控疫情蔓延人人有责,打击违法犯罪全民参与。请全区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各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共同维护好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20年2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紧急通知(请广泛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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