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無僱員”做工受傷 如何維權?

日常生活中,家裡有事忙不過來,免不了要請親朋好友幫幫忙,他們之間臨時建立的關係稱為僱傭關係,雙方即沒有正式的勞動合同、也沒有簽署用工協議、更加沒有安監部門的監管,這種情況下被僱傭的人則俗稱“三無僱員”,那麼這些僱員一旦發生傷害,理賠有無法律依據,又該如何維權?芷江法院將用一起案例為你解答。

  2017年1月的一天,龍某因家裡裝修而臨時僱傭了李某等6名好友來幫忙,工作內容便是幫忙搬運一批建築材料。豈料在運輸途中發生車禍,李某右腿被建築材料砸傷,後李某住院治療,共花費各類醫療費用4萬餘元,而龍某在墊付了2萬元後便不肯再承擔任何費用,李某在多次討要賠償無果的情況下將龍某告上法庭。

  芷江法院於2017年5月5日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雖然原被告雙方未簽訂正式的合同或協議,但李某等6名親友應李某僱請為其從事勞務活動,期間便構成了實質的僱傭關係,李某在僱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作為僱主的龍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依法判決龍某賠償李某各類損失12.2萬元。

“三無僱員”做工受傷 如何維權?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所以,勞務關係的成立不一定取決於正式的合同或協議,還可以看雙方有無實質性的僱傭關係,只要具備實質的勞務關係,受傷僱員便可以依法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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