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難逃“利用”窠臼,疫情反思後保護之路將向何處?

新冠肺炎疫情陰影籠罩之下,野生動物非法交易再遭口誅筆伐。

2月10日,據”新華視點”消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部署啟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工作,擬將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增加列入常委會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並加快動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進程。

2003年的“非典”(SARS )疫情源於野生動物。據2013年11月1日《科技日報》報道,中科院武漢病毒研究所石正麗研究團隊證實中華菊頭蝠是SARS病毒的源頭,認為人類感染非典是因吃了攜帶SARS病毒的野生動物所致;如今的新冠病毒初判也是來源野生動物,中科院院士、中國疾控中心主任高福此前曾在國新辦發佈會上表示,新型冠狀病毒的來源是武漢一家海鮮市場非法銷售的野生動物。

相隔短短十幾年,兩次因為食用野生動物爆發疫情。雖然新冠肺炎疫情還未解除,但相關專家已開始呼籲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中國的野生動物保護之路似乎又走到了一個新的路口——難逃“利用”窠臼的野生動物保護之路是否該重新審視?法律應該如何完善?執法又該如何加強?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為此採訪了不同專家,希望從中尋找答案。

商業利用違背野生動物保護初衷

“我明確反對商業利用野生動物,因為這違背保護野生動物的初衷。”2月10日,世界動物保護協會科學家孫全輝博士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說,野生動物保護是一項公益事業,奇怪的是,在中國它一直被當作產業來管理和經營。

孫全輝認為,禁食只是治標,只有全面禁止商業繁育才是治本,否則就是換湯不換藥,相關問題今後還會層出不窮。

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舊版《野生動物保護法》“積極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經過30年的發展,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在我國已然形成一個龐大的產業及人群。國家林草局一位官員曾向澎湃新聞表示,以水貂養殖為例,山東水貂養殖規模已經佔到世界市場的60-70%,水貂產品佔到了約80%,俄羅斯基本上都是從中國進口的。

在過去“積極鼓勵”的法律政策下,許多人不該馴養的也馴養,甚至有些人打著馴養繁殖的旗號,大肆從野外捕捉野生動物。因此,2016年,野生動物保護法時隔26年進行了大修,從理念上說,新《野生動物保護法》應是一部“積極”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生態環境,藉此促進人與自然相處之法,但新法關於“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等規定在收穫掌聲的同時,關於“利用”的條款卻引發了野生動物保護者們的爭議,認為法律為“利用”留了口子。

“對於野生動物利用,我認為,如果是出於保護目的,最好僅限於公益範疇,例如,拯救極度瀕危的物種、科學研究、公眾教育等方面。”孫全輝說,受到貿易和需求的持續威脅,當前野生動物的整體生存狀況並不樂觀,繼續允許以逐利為目的商業利用只能加劇危機,削弱中國乃至世界其他國家已有的保護努力。

孫全輝表示,縱觀利用實踐,往往也是弊大於利,利用增加市場對野生動物的需求,刺激野外偷獵,嚴重傷害和虐待動物;商業利用還誤導公眾對野生動物保護的理解和認知,加大執法的難度,增加管理的成本,當然還包括人畜共患病防控的巨大挑戰。

“三無”動物的執法監管存在空白

來自北京大學、山水自然保護中心團隊的梳理發現,現有《野生動物保護法》只規定了三類陸生脊椎野生動物,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三有”動物(有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動物),其中,省級重點和“三有”動物合稱“非國家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剩下的“三無”動物,即沒在任何保護名錄裡的物種,卻不受該法限制。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野生動物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合法進入市場。對於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如果是野外獵捕的,需要捕獵證,可以通過國家醫藥生產任務直接進入醫藥市場;人工繁育的,可以進入其他各種市場,但是除了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也即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物種外,都不能食用。

非國家重點的保護動物和不在任何名錄裡的“三無”動物,無論是野外捕獵的還是人工繁育的都可以進入各種市場,但所有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要求都有合格的檢疫證明。

即便有上述多種合法途徑,但進入市場非法交易的行為仍然普遍。

在我國,野生動物進入市場交易的過程中涉及多個部門,林草部門負責向企業和個人發放捕獵、馴養和經營許可或專用標識,農業部門負責檢疫,市場監督部門負責發放營業執照。

“實際上,市場監督部門去各種抽查檢查販賣野味的集市和花鳥市場的時候,只會看有沒有林草部門發的經營利用許可證和工商部門發的營業執照,理論上還有農業部門發的檢疫證,但農業部門制定的檢疫標準都是針對家養動物,絕大部分野生動物因為缺乏對疾病和病原的研究也只能按照最接近的家養動物來,很多野生動物類群(比如竹鼠)沒有檢疫標準可參考。”上述團隊公開聲稱。

2月10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周珂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說,歐美國家的《動物福利法》可以與動物防疫法直接結合起來,而動物福利法是把野生動物、馴養動物、農場動物都涵蓋了,這樣就使得野生動物如果要利用都按照所有動物都適用的檢驗檢疫標準進行防疫,野生動物進入市場的難度比較大,對疫情的防控涵蓋的動物範圍也比較全面。

中國目前的法律對動物的界定範圍存在差異,《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動物防疫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法律適用的範圍較窄,這就導致兩部法律的適用對象有一定差距,使得“接合部”的動物出現了問題,監管起來環節多,漏洞就會存在,而且在法律執行上,不同的部門在管理,管理的銜接上也出現了問題。

“實際上,對於發了養殖許可證的野生動物,在防疫方面漏洞是相當大的,從實踐來看,像這次武漢的海鮮市場售賣的野生動物,在檢疫方面很明顯就存在巨大漏洞,失於監管。”周珂說,在我國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與傳統的畜牧業養殖有所區別,前者需要向林草部門取得許可證,但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單靠發許可證對野生動物養殖進行管理存在諸多問題,需要把它歸到一個正規的產業上,並且所有的防疫環節都應該涵蓋這類產業。

野生動物非法交易頻發的地方應儘快啟動立法,部門規章也應儘快完善

周珂認為,在法律上對野生動物利用尤其是食用進行嚴格限制肯定是一個大的趨勢,新冠肺炎防控期間,禁食野生動物已成為共識,絕不能象過去那樣立法上存在漏洞且執法上疏於監管。

但現在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在立法和執法上落實這一共識並以此為契機加強對野生動物的保護?

對此,周珂提出了三種路徑,第一種是立即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一步到位地規定嚴格限制食用野生動物,包括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的目錄,提倡不吃任何野生動物,並對繁殖馴養和經營銷售等行為也作出最嚴格的限制性規定。這是最理想的路徑。

但這種路徑如果落實到制度上難度會比較大,修法時會面臨不同方面利益群體間的博弈。

“(2016年法律在修訂時)我也主張在立法上嚴格的禁止(利用野生動物),但當時難度比較大。”周珂說,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前鼓勵利用的方針指引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利用已成為一個“尾大不掉”的產業,並且,近幾年,一些國有林區停止伐木,野生動物馴養繁殖也成為部分林區轉型、安置林業工人,解決他們就業的的一種方式,禁止利用野生動物會次生一些社會問題,這也是修法後必須考慮和妥善解決的問題。但修改立法已成為當務之急,而且相信會得到社會普遍的認可和支持。

在國家層面修法之前,周珂建議的第二種路徑是,可以推動廣東、湖北等野生動物食用比較氾濫的地方啟動地方立法,並且涉及環保的地方立法規定可以嚴於國家立法,並且野生動物保護和防疫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規章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和防疫。

周珂認為如果修法不成,還有一種相對比較容易的解決路徑,即利用當下公眾對於禁食野生動物的強烈呼聲,管理部門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嚴格限制食用野生動物上,比如,規定經營野生動物的餐飲店要實行特別許可並且加大經營成本,所有野生動物食材必須取得檢疫證明,並且這些成本是非常高的,可以考慮加收特別消費稅,使消費成本提升。

另外,周珂建議可以借鑑控煙立法的經驗,在處罰方面,可以處罰提供野生動物餐飲的場所,使得在吃野生動物方面實行最嚴格的限制。“從消費端控制這條路徑相對比較容易,並且如果消費需求不在了,馴養繁殖行業就會縮小,相關的從業者自然就會考慮轉產。”

周珂強調,“無論哪條路徑,食用野生動物的問題已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

孫全輝向澎湃新聞表示,野生動物屬於大自然,它們在進化上就是為了適應野外環境。從疫病防控的角度,打破自然規律,增加與野生動物的接觸,勢必會加速病毒的擴散和傳播,讓人類社會更不安全。

“疫情面前沒有贏家,人類跟野生動物都是受害者。疫情可以看作是大自然對人類的警示,我們難道還不吸取教訓?野生動物產業的獲利者終歸是少數,但危機來臨國家、社會、我們每個人卻要為之買單。“孫全輝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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