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戰“疫”添亂,後果很嚴重!天津市集中通報近期查處的17起疫情案件

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人人都是參與者,然而卻有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給戰“疫”添亂。近日,天津市公安局對近期查處的17起涉疫情案件按類別進行集中通報。從天津市委政法委獲悉,對惡意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公檢法將協調推進,依法從嚴從重打擊, 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1

妨害公務類

1

1月25日晚,犯罪嫌疑人盧某乘坐上海至哈爾濱的高鐵列車中途在天津南站下車,因其存在感冒發燒症狀,為逃避疫情排查躲入我市西青區精武鎮某小區居民樓樓頂。經西青區精武鎮鎮政府工作人員、公安西青分局民警勸說,盧某同意配合疫情排查工作。公安西青分局民警在駕駛警車送盧某去天津市救助站途中,其因懼怕被“隔離”,搶奪民警佩帶的警械,強行拉警車手剎,造成警車失控撞到路邊隔離帶,導致警車受損、車內民警受傷。1月26日,盧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月1日,盧某被西青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

1月29日19時許,醉酒人穆某乘坐802路公交車時拒不佩戴口罩被司機拒載,後穆某拒不下車並對司機進行辱罵。民警趕到現場處置時,穆某拒不配合民警執法,辱罵民警,向民警吐口水,用腳踹輔警,後民警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目前,穆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給戰“疫”添亂,後果很嚴重!天津市集中通報近期查處的17起疫情案件

以上兩名犯罪嫌疑人拒不配合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執法活動,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從重處罰。

02

侵害人身安全類

1

2月2日9時30分許,徐某未戴口罩欲進入南開區廣開菜市場,被防疫志願者發現並勸導。徐某拒不聽從勸阻,執意在未戴口罩情況下強行進入市場,並將志願者毆打致輕微傷,現已被公安南開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

2

2月2日11時40分許,李某在濱海新區和馨園小區門口,因進入小區登記、測量體溫問題與保安人員發生糾紛,後使用電動車撞擊保安人員,現已被濱海新區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3

2月4日15時許,徐某在濱海新區胡家園街馥香園大門口處,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員檢查,並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持刀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現已被濱海新區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

4

2月4日21時許,在南開區陽光100小區門口,王某進入小區時拒不配合工作人員測量體溫,執意強行進入小區,拒不聽從工作人員反覆勸阻,並辱罵、踢踹勸阻的工作人員,現已被公安南開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

5

2月7日,趙某在濱海新區世嘉花園小區門口拒不配合工作人員防疫登記檢查,並毆打工作人員,現已被濱海新區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

6

2月7日7時許,朱某在濱海新區天澤園北門與防疫檢查人員因口罩佩戴問題發生爭執,而後朱某使用電動車衝撞檢查人員。現朱某已被濱海新區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給戰“疫”添亂,後果很嚴重!天津市集中通報近期查處的17起疫情案件

違法嫌疑人進入醫院、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居民小區、鄉村入口等公共場所時,不聽從工作人員勸導,拒不配合登記檢查、體溫檢測,侮辱、謾罵、毆打工作人員,甚至持管制刀具威脅工作人員,阻礙依法履行防控職責,違反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將分別以毆打他人、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威脅人身安全予以行政拘留。

03

尋釁滋事類

1

1月29日,田某由外省回到寶坻區爾王莊鎮,不聽勸導在居家隔離未滿14日的情況下駕車外出為其長女購買生日蛋糕。當日10時許,田某駕車返回家,使用手機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侮辱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言論,現已被公安寶坻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2

2月1日1時許,在南開區鞍山西道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鑑診處,吳某醉酒後拒不配合醫院疫情防控工作,無故毆打辱罵醫護人員,現已被公安南開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3

2月2日21時許,在北辰區辰興家園小區北門處,馬某不聽從物業保安人員勸阻,執意通過因疫情防控關閉的小區北門,辱罵勸阻他的保安人員,用腳踹封閉大門的鐵柵欄並將鐵柵欄損壞,現已被公安北辰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4

2月6日22時40分許,在濱海新區海昌天瀾小區南門,楊某酒後不配合小區管理,毆打保安人員。現楊某已被濱海新區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

5

2月6日16時許,蘇某因對盛和嘉園物業公司疫情防控期間強化小區車輛管理不滿,酒後未佩戴口罩,辱罵提示其佩戴口罩、測量體溫的物業工作人員,並將保安隊長、物業工作人員推倒在地。現蘇某已被公安西青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給戰“疫”添亂,後果很嚴重!天津市集中通報近期查處的17起疫情案件

違法嫌疑人為發洩對疫情防控措施不滿情緒,無故毆打、辱罵防控工作人員,打砸、毀壞用於防控需要的隔離設施、設備,或者在網絡上散佈信息,造謠滋事、起鬨鬧事,違反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將以尋釁滋事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04

擾亂秩序類

1

1月29日8時29分,郗某帶妻子到津南區小站醫院就診,醫院工作人員按規定對二人進行預檢分診篩查,郗某拒不配合,將預檢分診篩查卡片撕毀並辱罵醫院工作人員,嚴重擾亂醫院工作秩序。現郗某已被公安津南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2

2月2日,外省來津人員劉某某不如實提供與來自疫區人員接觸史,故意隱瞞,影響正常疫情防控秩序。經公安機關調查,劉某某對上述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現已被濱海新區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3

2月5日8時許,王某在武清區陳咀鎮漁壩口漁澤小鎮小區門口拒不配合門衛檢測體溫,用自己車輛將小區門口堵住,阻礙了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現王某已被公安武清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4

2月6日14時27分至15時10分,鍾某在和平區新興路四平西道公交站901路公交車上不戴口罩乘車且不聽公交司機、民警勸阻,造成公交車無法正常運營,現已被公安和平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違法嫌疑人在公共場所不聽從防控工作人員勸導,拒不配合採取防控檢查措施,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拒絕執行醫療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採取的防控措施,刻意隱瞞接觸史,影響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機關將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單位秩序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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