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时期,河南省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为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二、从湖北武汉等疫情重点地区返乡人员,违反隔离治疗或居家医学观察的相关规定,进入人员密集场所,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各类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四、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湖北武汉等疫情重点地区返乡人员,必须及时向村(居)委会报告,不如实报告、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五、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

八、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九、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十、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十一、故意堵塞交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交通工具通行以及实施其他扰乱交通秩序行为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二、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三、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四、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十五、拒不执行疫情指挥部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六、违反禁令,参与扎堆聚群、打牌下棋等聚集活动的;

十七、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政治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违反上述第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是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西华县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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