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武漢“封城”後,有人選擇悄悄“逃離”武漢,其中有人已經出現發熱症狀。“逃離”武漢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首先需要區分是否為“惡意逃離”,重點在於是否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
“惡意逃離”是指明知存在突發傳染病或疑似突發傳染病症狀,不及時就醫、主動隔離,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的行為。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 “新型冠狀病毒”而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市民實際上攜帶病原,處於潛伏期,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並且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傳播傳染病的,但不服從政府管制,則會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面前遵守法律規定,是對他人負責,更是對自己負責。
讓我們共同努力,早日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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