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水平,减少病毒传播途径,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服务性单位(不含工业企业)的经营活动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9日起,全市范围内除以下几类经营主体外,全部暂停营业,恢复营业时间另行通知。
1.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营必需类:供水、气、电、暖、煤,通信、邮政、市政环卫、养老机构、金融保险等单位;
2.疫情防控必需类: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企业;
3.群众生活必需类:商店(批发和零售米面油、肉蛋奶、蔬菜、水果、调味品等主副食品)、超市、加油(气)站、快递及商品配送、物流运输和孕婴用品销售、殡葬用品销售、桶装水销售、手机销售维修、汽车维修、家政维修等行业;
4.农业类:屠宰场,农资、兽药、饲料经营店,动物诊疗场所;
5.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6.各镇乡、街道认为本辖区确需经营的其它经营主体(由所在镇乡、街道批准并制定防控措施,加强监管,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备案)。
以上经营主体,因实施村(居)管控措施无法正常营业的,要与所在村(居)协商,并服从村(居)统一管理。
二、符合营业条件的有固定室内经营场所的经营主体,要做好以下疫情防控工作:
1.合理安排营业时间,保障群众需求,减少人员聚集;
2.从业人员上岗必须佩戴防护口罩,做好体温检测,并有量体记录,测温员、收银员、称重员要佩戴一次性手套;
3.顾客必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后方可入内;
4.做好经营场所通风换气和预防性消毒,每天消毒三次,并做好消毒记录,备查;
5.保证货源充足、物价稳定,禁止哄抬物价、欺诈销售;
6.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加强采购物品溯源管理;
7.机关单位、企事业食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屠宰场、动物诊疗场所按照行业规范执行;
三、鼓励符合营业条件的经营主体,以电子商务、商品配送等形式为村(居)民提供无接触递送服务。
各村(居)委会应提供如下便利:一是在疫情检查点允许快递、商品配送经营主体进行物流配送活动,但不能形成人员聚集;二是各疫情检查点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可能为村(居)民提供邮件、商品代收代管服务,做到商家、配送人员与消费者线下无接触,降低交叉感染率。
四、从严管理各快递、商品配送经营主体的疫情防控工作,各经营主体每天做好人员排查记录、从业人员测温记录、经营场所消毒记录,并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各快递、商品配送单位除落实好第二条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防控要求外,还应严格采取如下防控措施:
1.快递经营场所要保持通风换气,明显位置要张贴“已消毒”标识,每天三次消毒,如遇客流量较大情况,增加消毒次数,并做好消毒记录,备查;
2.如有顾客进入快递经营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后方可入内,经营者对顾客信息进行登记;
3.上岗前,从业人员要准确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上岗;
4.在岗期间,从业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各类用品用具及邮件要进行消毒,处理邮件、商品后双手要清洗消毒;
5.交接邮件和商品时,要在露天通风处完成交接,最大限度避免与顾客直接接触,保障双方安全;
6.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避免禁寄物品流入递送渠道;
7.疫情防控期间使用全市统一的“配送安心卡”,让市民买的放心。配送人员佩戴个人承诺卡,承诺身体健康,体温正常。
五、此项工作由各镇乡、街道落实并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人员到位、防控工作信息畅通、执行有力。市市场监管组将对有关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规范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不按通知要求落实的,将严肃查处。
六、视我市疫情发展情况,营业条件如有变化,另行通知。市市场监管组联系电话:7600724
迁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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