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仍去公共场合、与他人密切接触,立案

贵州一男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仍去公共场合、与他人密切接触,立案

天柱县公安局依法对袁某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立案侦查

袁某波,男,37岁,贵州省天柱县白市镇人,现住天柱县白市镇地样村。2020年1月14日,袁某波及其家人自驾车从江西省南昌市往贵州省天柱县出发,1月15日抵达白市镇地样村家中;1月16日,袁某波之姐袁某灵及其姐夫卢某么自驾车从湖北省武汉市出发往天柱,1月17日抵达天柱县白市镇地样村袁某波家。

经公安机关调查,袁某波抵达天柱后,于2020年1月21日至27日,曾因咳嗽、乏力症状到相关医疗机构就诊,期间隐瞒自己与来自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密切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0日,袁某波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现已被隔离治疗。

袁某波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天柱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4日对袁某波立案侦查,案件正在侦办当中。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响应配合国家、省、州、县疫情防控各项措施,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主动申报是否有疫情高发区旅居史和与疫区人员接触史,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凡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命令,一经查实,从严惩处。

编审:安轶伦

审签:王幸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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