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女小丽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卖淫,构成犯罪吗?何罪?

失足女小丽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卖淫,构成犯罪吗?何罪?

案例简述:

2019年2月,失足女小丽在浙江某县其居住的出租房内向外地来浙务工人员小强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对小丽进行血清检查后,发现其梅毒三项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查,小丽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并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仍然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4月16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传播性病罪对被告人小丽提起公诉。4月23日,某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小丽犯传播性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律师解读: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罪名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将性病传染给他人,或者行为人在进行性交易时使用安全套,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对此,你认为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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